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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援故事:吴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

信息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9-01-14 00:0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案情简介】

  吴某某是香港居民,于1939年7月出生。承办律师于2017年12月初接到深圳市法律援助处的案件指派通知时,他已经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了一万元人民币保证金被取保候审了。

  吴某某来与承办律师见面时,一直强调自己是第一次做这种糊涂事,强调自己只是看见别人带货,而出于侥幸心理,帮着货主带了一次。

  原来,吴某某的女儿在深圳工作,2016年4月29日下午,吴某某本想从香港来深圳女儿家里,在香港屯门公交车站准备搭公车去深圳湾口岸过关时,看到有一群老人围在屯门公交车站,便凑了上去想看个究竟。凑上去后,才知道原来有一个货主在向这些老人们派发欧米伽的手表,欧米伽手表属于奢侈品,每块手表价值轻则两三万,多达几十万,且税费非常高昂。这次货主请人带的欧米伽手表价值二万—五万不等。货主向每个老人派发三块手表,要求这些老人过关将手表带到深圳,如果带过去后,会给每人三百元港币的带货费。正想过关去深圳女儿家的吴某某觉得这真是个不费吹灰之力就赚钱的好机会,于是凑上去和货主说,自己也想带货。货主便将三块欧米伽手表交给吴某某,要求他过关之后,就在关口处外等着自己。吴某某拿到手表后,将其中一块戴在自己手腕上,另两块放在随身的挎包里,然后随着货主、其他带货的老人一起从屯门巴士站坐公车到深圳湾口岸入境。入境的过程很顺利,吴某某和货主、其他带货的老人都顺利过关。货主通知大家在关口旁的一个洗手间外等着。吴某某和大家在洗手间外等着时,货主一会就到了,边向大家发放三百元港币,边收回大家带的三块手表。吴某某收到三百港币后,仍然没有离去,而是围在旁边继续看货主付带货费、收手表。

  谁知,因为海关监管工作人员在监控视频中发现大批人员围在洗手间出口处,便派出工作人员前往查看。工作人员在查看时,立即意识到这是一起涉嫌走私的案件,于是将一群人全部带回了审讯室。

  在审讯过程中,吴某某承认了自己为了三百港币而为货主带了三块欧米伽手表入关的事实。

  根据“深关计税字(16-08)042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涉嫌走私案件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的计核结论:吴某某携带的三块手表涉嫌偷逃的税款共计人民币35333.28元。货主(郑某某)涉嫌指使他人携带过关的手表总共34块,涉嫌偷逃的税款总计人民币619716.99元。

  由于吴某某在侦查阶段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因此辩护律师为其作出了如下辩护意见:1、吴某某故意逃避海关监管,帮助他人携带货物入境,涉嫌偷逃税款3万余元,其所在团伙涉嫌偷逃税款60余万元,因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无异议;2、被告人吴某某存在下列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建议对其判处缓刑:(1)被告人吴某某系按郑某某安排进行走私普通货物的活动,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在本案中应当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吴某某已年满75周岁,对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偷逃税额金额较小、仅有3万余元,获利很少、仅有300元港币,且被及时抓捕归案,未给社会造成实质影响。(4)被告人吴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归案后如实交代本人及同伙的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非常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认为本案中吴某某的犯罪金额应当按团伙作案的总金额计算,因此除“偷逃税额较小”的辩护意见外,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其他所有辩护意见,并于2018年2月6日作出《刑事判决书》,认定吴某某故意逃避海关监管,帮助他人携带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巨大,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并处一万元罚金。

  判决后,吴某某询问承办律师,该如何拿回一万元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并称法院在批准取保时,曾告知其所缴纳的一万元保证金,在判决后会退回,现希望承办律师指导其办理保证金的退回手续。承办律师告知他,因其被判处附加刑“罚金一万元”,判决书中已写明该取保候审保证金抵缴罚金、不能退回。吴某某听后,后悔不已,称自己为了区区三百港币带货费,竟然损失了1万元人民币,真是代价太大了。

  【案件点评】

  接到吴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的案件后,承办律师曾经想过为吴某某作无罪辩护,但最终放弃了这一辩护方案,而改为作有罪辩护,原因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10-50万)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50-250万)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250万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必须偷逃应缴税额达到十万元以上才属于“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即偷逃应缴税额达到十万元以上才构成立案标准,而吴某某涉嫌偷逃的税款仅为35333.28元,完全未达到上述法律条款规定的十万元立案标准,因此承办律师开始曾考虑过为吴某某作无罪辩护。但是,鉴于本案系共同犯罪、团伙作案,而团伙涉嫌偷逃税款金额为619716.99元,已达到“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标准、应当按“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标准处罚,且公诉机关是按整个共同犯罪团伙金额对本案提起公诉的,对吴某某作无罪辩护的辩护意见可能完全得不到法院支持、还会丧失为吴某某作罪轻辩护的机会。并且根据《深圳市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办法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试行”,深圳系试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城市,吴某某已根据该实施办法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深圳市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此吴某某肯定会被从宽处理。

  鉴于上述情况,在考虑到吴某某具有多项从轻、减轻情节,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下,承办律师分析该案件会很快审结,且吴某某很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因此承办律师决定对其做有罪辩护。最终,深圳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全部法律意见,判决吴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对其处以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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