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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援故事:刘某某等五人追索劳动报酬案

信息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9-05-14 00:0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案情简介】

  刘某某等5人分别于2016年10月入职深圳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员工试用期劳动合同书》。合同第十二条约定,试用期满或试用期内工作突出并经考核合格者,将在当月内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且缴纳养老保险。该5人均已过试用期,均未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公司并且无故克扣其2017年2月份的绩效工资。

  刘某某等5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以下仲裁请求:1、请求公司支付克扣的绩效工资;2、请求公司支付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的工资差额。刘某某等5人在申请劳动仲裁的同时,向深圳市法律援助处申请了法律援助。经深圳市法律援助处审批,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同意为其受理,指派广东深南律师事务所朱文艳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此案。

  在接到深圳市法律援助处的指派后,朱律师立即与刘某某电话联系,先初步了解一下案情。在电话里,朱律师询问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对于案件一些细节比如试用期劳动合同内容、工资的构成及发放情况、是否存在加班,考勤记录情况、刘某某某等人和公司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的沟通情况等进行了细致的了解。同时,朱律师也针对刘某某等人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了专业解答。因本案距离开庭时间较短,时间紧迫,为了更全面的了解案情和更准确的查明事实,朱律师与刘某某约定次日在律所进一步的面谈。出于律师的责任,当晚,朱律师反复的阅读了案件相关的卷宗资料,审慎思考案情,寻找案件的突破口,制定了初步的办案思路。

  翌日,朱律师与刘某某在律所见面后,朱律师又根据已调查的案件疑点,结合已形成的初步办案思路,进一步详细询问了案件的相关情况。经确认,公司与刘某某等人确实仅签订了试用期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另外,朱律师告知刘某某请求公司支付克扣的绩效工资的诉求需要取得更多的证据。

  朱律师通过与对刘某某的陈述及了解的情况分析后,告知刘某某需要准备的相关证据及如何完善已有证据,并提醒其应在案件受理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补充证据,如果超过了举证期限再提交证据,则所提交的证据将存在着不被采纳的法律风险。刘某某等5人理解并接受了朱律师的法律意见,依照法律程序及时的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了证据。

  在本案开庭前,公司提交了答辩状及证据,主要包括《入职登记表》、《早会纪要》。《入职登记表》主要显示员工在入职时填写的基本信息,如教育经历、培训经历、家庭成员、紧急联系人等。员工在此处签字确认保证所提供及填写的资料均属实。朱律师一接到劳动仲裁委的通知后就前去领取了证据材料。在拿到对方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后立即进行了细致严谨的分析研究,初步制定出办案策略,重点注意到公司提交的《早会纪要》证据中第3条显示,2017年开始,绩效工资部分等全部项目按计划完成后再发放,如果没有完成任务,扣罚全部或部分绩效工资。针对这些关键点,朱律师又与刘某某等人约见,补充询问了解其对公司提交证据的相关情况,诸如:关于员工的工作内容、试用期工资等相关内容均为打印上的,员工均未签字确认等。刘某某等人查看了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也给出了相关的意见。刘某某称《入职登记表》是在入职时填写。当时仅填写了基本信息,后面关于员工的工作内容、试用期工资等相关内容根本不知情。公司并未告知《早会纪要》的相关内容,是其单方自行制作。最后朱律师又完善了办案策略,对案件的办理做到了胸有成竹。

  开庭审理过程中,朱律师代表刘某某等人表明了诉求并进行了有理有据的阐述。其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提交的《入职登记表》能否作为劳动合同使用、《早会纪要》内容员工是否知情、是否可以作为扣除绩效的依据。

  公司认为,员工入职时公司与员工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与《入职登记表》,并告知与记载员工具体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条件与劳动报酬等。《入职登记表》可以证明公司与员工确立正常合法的劳动关系。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提出2017年实行全面考核,考核不及格的要扣除绩效工资的一部分或全部,并非随意克扣工资。

  朱律师对公司方提出的观点进行了反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而公司提供的《入职登记表》只显示了如教育经历、培训经历、家庭成员、紧急联系人等基本信息,并不具备劳动合同法要求的合同应具备条款。并且双方签订的《员工试用期劳动合同书》已明确约定,试用期满或试用期内工作突出并经考核合格者,将在当月内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且缴纳养老保险,《入职登记表》不能证明双方已正式确立劳动关系。另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公司应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责任。

  另外《早会纪要》系公司单方制作,其真实性存疑,且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已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告知员工。公司依此作为理由克扣员工绩效工资的行为是违法的。

  庭审结束后,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了双方调解。结合公司的经营状况,朱律师向刘某某等5位受援人提示了相关的法律风险。刘某某等5位受援人经认真考虑后同意劳动仲裁委的调解,最终,刘某某等人与公司达成了一致,签订了调解协议。

  【案件点评】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旨在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固定下来,稳定劳动关系,至于采取何种“书面”形式或格式法律并没有更具体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入职登记表》、《入职须知》等文件载明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时休假、劳动纪律等内容,属于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且双方一直按文件内容履行,劳动者也未提出异议,则《入职登记表》、《入职须知》等文件可以视为书面劳动合同的替代者,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二倍工资。

  作为一名律师,能通过自己的努力让为劳动者争取到应得的合法权益,这是律师职责所在,也是对自己的专业的提升。而促成劳动者和公司达成调解,也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对于社会的稳定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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