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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援故事: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案

信息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9-05-14 00:0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案情简介】

  受援人李某某与深圳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工资结构为税前工资15000元,A公司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李某某发放上月工资;2018年7月开始,A公司通过分两笔的形式进行发放。2018年11月,A公司单方面告知李某某停薪留职,李某某要求A公司支付其2018年9月15日至2018年11月28日未结工资34832.63元,但A公司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进行推脱。另,李某某于2017年8月开始陆续加班,A公司规定“加班未支付加班费的视为调休,离职时剩余调休时间换算成加班费”。李某某总计剩余调休时间长达64小时,但从其提供的银行流水与工资条中未能体现A公司已按时足额发放加班工资。受援人认为A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加班工资,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而且以单方面告知停薪留职为由,导致受援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李某某因经济困难,于2018年12月4日向深圳市法律援助处申请了法律援助,深圳市法律援助处于2018年12月6日指派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贺敬律师担任李某某诉A公司在劳动仲裁阶段的代理人。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于当日领取了案卷材料并办理了受理手续。承办律师了解李某某的仲裁诉求后及时联系了受援人李某某,就其向劳动仲裁委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了询问,李某某回复称其目前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劳动合同、银行流水、工资条、社保清单。承办律师经过分析,认为李某某提供的证据还不足以证明A公司应当向其支付加班工资。承办律师于是向李某某了解情况,询问李某某是否有加班记录及A公司关于调休时间转换成加班费的规定。李某某回复称有加班考勤记录,但因考虑内容不完整才没有向仲裁委提交。承办律师认为李某某可以提供该加班考勤记录。之后,承办律师向李某某了解A公司是否已支付9月份的基本工资,李某某表示9月份工资仅发放一半,剩余工资未支付。

  2018年12月21日,承办律师在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约谈了受援人李某某,就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况进行了充分的了解。李某某表示:劳动合同上虽然注明其基本工资为2030元/月,但实际上其工资为15000元/月。根据工资条显示,李某某的基本工资为4000元,其他部分包括岗位津贴1000元/月、绩效奖金10000元/月。2018年9月,A公司告知李某某停薪留职,具体恢复上班时间待定。于是,李某某要求A公司将其拖欠的正常工资结清,但A公司未予理睬。李某某认为A公司实际上是经营不善,并以此为借口解除劳动关系,达到李某某自行离职的目的。随后,承办律师向李某某了解A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李某某告知承办律师,目前A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公司项目无法正常推动,资金紧缺。紧接着,承办律师询问李某某有无关于调休时间换算成加班费的内部规定,李某某称因为已离职,未保留相关证据。受援人曾多次询问A公司何时发放工资,但未得到公司明确的答复。承办律师在了解具体情况后,针对李某某提供的证据材料分别从有利和不利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并就对方提供的证据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和应对措施。经过承办律师耐心和深入的解答,李某某完全明白本案的风险和法律规定。

  2019年1月2日下午,李某某诉A公司劳动仲裁一案在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十仲裁庭开庭。当日,李某某与承办律师一同出庭,A公司经仲裁委通知后未到庭参加应诉。于是仲裁员宣布开庭。首先,由承办律师就李某某提供的证据进行举证,承办律师针对庭前提供的证据所要证明的目的进行了简单陈述,其中(1)劳动合同是为证明李某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2)工资条是为证明李某某2018年每月工资为15000元,包括基本工资4000元、绩效奖金10000元、岗位津贴1000元;(3)银行流水是为证明自2018年7月始,李某某每个月的工资是分两次发放,且9月至11月工资未发放;(4)加班记录是为证明李某某存在加班情况,总计加班时长为64小时;(5)社保缴费记录是为证明李某某工龄自2014年3月起,共计5年。鉴于A公司未出庭应诉,遂未进行质证环节。

  随后,仲裁员就本案的具体事实向李某某进行核实。仲裁员询问李某某入职及离职时间,李某某回复称其于2014年3月17日入职、2018年11月28日离职。接着询问李某某关于加班情况,核实该证据是否有A公司印章或原件,李某某告知其在职期间存在大量加班,公司的规定是加班时间可以调休,截止至李某某离职前还有64小时的平时延时加班未调休,为此将未调休的时间换算成加班工资,因加班情况一般是通过电子版的形式发出,遂没有A公司的印章。最后,仲裁员向李某某了解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李某某回复说公司目前经营不善,公司借停薪留职之名,实际上是为了让李某某自动提出离职,公司负责人已于2018年12月2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罗湖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并对公司进行查封。

  仲裁庭事实调查结束后,承办律师针对本案补充了相关意见。承办律师认为:(1)A公司未支付9月至11月基本工资属实,资金紧缺不能成为公司拖欠工资的理由;(2)既然公司规定可以将未调休时间换算成加班工资,根据考勤记录可知,李某某存在加班事实,应按公司规定支付加班费用;(3)A公司单方面宣布停薪留职属于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对李某某的合法权益将产生重要影响。承办律师庭审时充分发表对受援人李某某有利的事实和法律意见,正确回答仲裁员的提问,李某某对承办律师的庭审表现非常满意。鉴于A公司未派代表出庭,故无法组织双方调解。于是,仲裁员宣布庭审结束。

  庭后,李某某通过电话联系了承办律师,询问根据庭审情况,其主张的事实被支持的可能性。承办律师告知李某某,从目前的庭审情况及证据材料,李某某主张的基本工资被支持的可能性较大,但因为李某某提供的考勤记录未加盖公司印章,亦无原件核对,对李某某关于加班工资的主张不太有利,承办律师让李某某耐心等待裁决结果。

  2019年1月29日,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劳人仲案[2018]14605号仲裁裁决书,仲裁委认为:(1)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A公司未支付李某某工资属违法,依法应当予以补发。因A公司未到庭参加庭审,也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仲裁委认定的李某某月工资标准15000元为计算基数,A公司应当支付李某某2018年9月15日至2018年11月28日期间的工资合计人民币36575.53元。(2)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就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李某某提交的考勤记录未加盖A公司印章,也无原件予以核对,仲裁委无法采信;李某某提交的系统考勤记录截图为复印件,且系电子证据,李某某未就此进行公证或进行电子证据固化,故仲裁委对李某某提交的该份证据无法采信。(3)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仲裁委认为A公司拖欠李某某工资属实,李某某据此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仲裁委予以支持,并依法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自2018年11月28日解除。以李某某的月工资15000元为计算基数,结合李某某的工作年限(5年),经核算,A公司应支付李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75000元。仲裁裁决作出后,A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故仲裁裁决书生效。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追索工资报酬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案件,承办律师通过耐心沟通,引导受援人准备劳动仲裁证据材料,解释法律问题。经过承办律师的解答,已经让受援人理解法律。承办律师介入本案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细致、精心尽责,最大限度协助受援人查明案件事实,分清各方具体责任。承办律师认为,本案中对李某某较为不利的证明在于李某某无法证明公司关于未调休时间换算成加班工资以及存在加班的事实。

  本案通过承办律师的努力工作,庭前准备较充分。庭审结束后,承办律师与李某某进行了沟通,就庭审情况向李某某进行了分析和解释。受援人李某某对深圳市法律援助处非常满意。

  随着劳动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那么,作为劳动者的个人,在工作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事项,以便自己的利益受到侵犯后,能有效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呢?鉴于劳动纠纷是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纠纷类型,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少日后矛盾的发生,承办律师针对常见的劳动纠纷从维护劳动者角度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当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时,劳动者应当主动通过司法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关于劳动者加班的情况,劳动者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应当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劳动者便可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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