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受援人林某某于2005年4月入职深圳市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入职后担任司机一职,其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3500元/月及现金工资500元/月。2017年9月,A公司突然以林某某不再是其员工为由与林某某解除了劳动关系,并派人强行封锁将其办公场所。随后,受援人林某某立即联系了A公司负责人杨某某,要求对解雇林某某一事作出解释和说明,但A公司一直未作出合理的解释。期间,受援人多次与A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联系,要求就相关费用进行支付和赔偿,杨某某以A公司财务资金短缺为由不予支付。因最终协商未果,受援人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1000元、支付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正常工作期间的现金工资10000元、支付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9月16日期间的工资5250元以及费用报销款170000元。
林某某因经济困难,于2018年8月8日向深圳市法律援助处申请了法律援助,深圳市法律援助处于2018年8月9日指派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贺敬律师担任林某某诉A公司在劳动仲裁阶段的代理人。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于当日领取了案卷材料并办理了受理手续。承办律师了解林某某的仲裁诉求后及时联系了受援人林某某,就其向劳动仲裁委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了询问,林某某回复称其目前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银行转账流水及社保证明。承办律师经过分析,认为林某某目前提供的证据材料还不足以证明其诉求,于是向林某某询问是否有现金发放记录及报销清单证明,林某某表示每月现金发放都会有签收表,但签收表都是当天上交公司,自己未保留相关记录。对于报销清单,因为数目较多,暂未提交,开庭当天会提交。承办律师提醒林某某为更有利证明其主张,建议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仲裁委补充相关证据。林某某于是按照承办律师的指引搜集证据,向仲裁委补充证据,并将处理过程的问题及时告知承办律师,再由承办律师耐心解答和给予指导
2018年8月20日,承办律师在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约谈了受援人林某某,就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况进行了充分的了解。林某某表示其工资结构为:3500元基本工资+500元现金工资,工资为每月10号左右发放。受援人林某某已在公司从事13年。在交谈的过程中,承办律师注意到,受援人提供的银行流水中工资是由深圳另一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发放的,对此便向受援人了解情况。受援人表示每月工资是由B公司代A公司进行发放,A、B公司都是同一个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受援人实际上是在A公司上班,并且合同也是与A公司签订的。随后,承办律师仔细询问了关于报销费用的情况,林某某表示该费用是其在职期间为法人杨某某先垫付的各种油、香烟费用,但林某某每次向杨某某报销时,杨某某均以A公司财务资金紧张为由予以推脱。承办律师在了解具体情况后,针对林某某提供的证据材料分别从有利和不利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并就对方提供的证据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和应对措施。经过承办律师耐心和深入的解答,林某某完全明白本案的风险和法律规定。
开庭前,林某某再次找到A公司负责人杨某某,希望能和A公司方达成一致意见,但A公司方同样以财务紧张为由拒绝协商。2018年9月11日上午,林某某诉A公司劳动仲裁一案在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十仲裁庭开庭。当日,林某某与承办律师一同出庭,A公司代理律师也如期到庭应诉。首先,A公司的代理律师针对受援人林某某提出的仲裁请求发表了如下答辩意见:(1)受援人林某某与A公司劳动关系终结于2014年4月24日,此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不应成为本案的被申请人,林某某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2)受援人林某某要求A公司支付2015年11月至2017年9月现金工资缺乏事实依据;(3)林某某要求A公司支付报销费用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且缺乏事实依据。
随后,在举证质证环节,首先由A公司对我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发表质证意见,A公司的代理律师对林某某提供的社保证明及银行转账流水所要证明的目的均予以否认,其认为林某某与A公司签订过两份劳动合同,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4年4月24日满,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故劳动关系终止,之后林某某入职深圳另一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担任筹备人员,在林某某的引荐下,A公司参与投资项目,故A公司仍为林某某代缴社保并发放一定的生活费用。而关于报销清单,A公司代理人表示林某某要求支付的报销费用已4年有余,明显超过仲裁时效。
接着,承办律师针对A公司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其中对A公司提供的有关C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并表示C公司原来的法定代表人系杨某某,之后才变更为孙某某。在双方举证质证结束后,双方就案件事实展开了辩论,A公司坚持认为在2014年4月24日与林某某解除了劳动关系,承办律师辩称社保证明已注明是A公司缴纳的,双方的劳动关系真实、合法、有效。承办律师庭审时充分发表对受援人林某某有利的事实和法律意见,正确回答仲裁员的提问,林某某对承办律师的庭审表现非常满意。
之后,仲裁员在查明事实、了解情况后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林某某称若A公司愿意支付10万元,即同意调解,A公司代理人向公司负责人确认后,表示林某某要求费用过高,不同意调解。于是,仲裁员宣布庭审结束。
庭后当天下午,林某某通过电话联系了承办律师,表示,A公司负责人在庭后就支付数额问题主动联系了林某某,公司负责人表示愿意支付50000元作为补偿,希望林某某接受并签订调解协议。林某某询问承办律师就目前的情况,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是否更有利,承办律师结合林某某的证据材料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告知林某某就A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建议林某某接受对方提出的调解方案,更能最大程度的维护其权益。于是林某某接受了承办律师的建议。2018年9月11日下午,林某某与承办案件的书记员进行联系,表示双方愿意调解,希望仲裁委能够组织双方到庭签订调解协议书。书记员确定时间地点后,双方于2018年9月11日下午16时到达第八仲裁庭签订调解协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为:(1)A公司同意于2018年9月18日前以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林某某人民币50000元;(2)林某某愿意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本案劳动争议就此了结。书记员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出具了案号为深劳人仲案[2018]7902号的仲裁调解书。贺敬律师提醒林某某,建议其在此期间可以催促A公司履行调解协议的义务。但之后,林某某电话告知贺敬律师,A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调解书约定的义务。贺敬律师告知林某某可以携带仲裁委出具的生效裁决书及送达回执到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承办律师通过耐心沟通,引导受援人准备劳动仲裁证据材料,解释法律问题,特别是对于受援人诉求中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诉求进行解释说明工作,且在庭审前就已经明确告知受援人风险和法律规定,经过承办律师的解答,已经让受援人理解法律。承办律师介入本案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细致、精心尽责,最大限度协助受援人查明了案件事实,分清各方具体责任。承办律师认为,本案中对林某某较为不利的证明在于是否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以及报销费用方面,尤其是林某某提供的报销清单,在程序及时效方面均存在瑕疵,因此要主张对方履行可能存在较大困难。
本案通过承办律师的努力工作,庭前准备较充分。庭审结束后,受援人林某某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对公司承诺的当日支付结果表示十分满意。承办律师认为,调解的结果从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受援人林某某的合法权益。受援人林某某对深圳市法律援助处非常满意。
鉴于劳动纠纷是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纠纷类型,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少日后矛盾的发生,承办律师针对常见的劳动纠纷从维护劳动者角度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应当妥善保存该劳动合同,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劳动者应当主动提醒用人单位,选择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避免因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导致日后劳动关系真伪不明;(3)劳动者主张的报销费用应当根据公司的流程及时报销,避免堆积,导致日后无法报销。为了更好的维护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建议劳动者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学习,提升自己的劳动维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