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老刘之前是一个老部队转业干部,2018年5月4日在深圳租住在一家小宾馆里,租期为一个月,2018年5月26日因为开设赌场罪被逮捕,2018年10月12日被办理取保候审,在老刘被逮捕期间,其租住的宾馆因为与房东的租赁纠纷矛盾激烈,宾馆老板和房东诉讼至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租赁关系解除,宾馆老板应支付给房东相应的水电等费用,宾馆老板自从判决作出之后回了老家,房东将宾馆里的遗留财物一并清理,并将宾馆里的空调强行拆除放置在楼下用一层防雨布盖住,在房东清理的遗留财物中就包含了老刘的笔记本电脑、瑞士手表、各种证件、银行卡、现金以及老刘的军官转业证。2018年10月老刘被取保候审后回来得知自己留在宾馆的财物已经被清理了,所有证件财物均下落不明,宾馆老板根本联系不上,老刘多次试图与房东交涉此事均未果,无奈之下,老刘想了一个以物找人的方法。2018年12月6日,他找来一个收废品的人,带到房东楼下,称自己受楼下闲置这批空调主人的委托处理这些旧空调,约定价钱是2000元,收废品的人让老刘写了张收据,留个电话,让别人送钱过来,送钱的人打电话给老刘,发现电话号码并不是老刘的,遂疑心该批空调不是老刘的,就打电话给放置空调的楼的房东,也就是老刘要找的房东,房东告诉收废品的人留住老刘,并且报了案,老刘与房东还有收废品的纠缠了一会之后公安人员就到了现场,将他们一起带回了派出所,房东称老刘是盗窃罪,老刘反驳其目的并不是想要占有那批空调,而是以物找人,通过这种方法找到房东索要其被房东清理的证件和财物。通过公安机关的询问,该批空调实际所有人应该是原宾馆老板的,宾馆老板承认强行拆除下来之后放置在楼下,用塑料布盖住,没有其他管理措施,原清理的东西放置在小区治保会处,现在已经没有了记录,并不清楚是否有老刘的东西,老刘在派出所的供述也一直认为自己并没有占有涉案空调的目的,他的目的就是以物找人,找到房东让房东归还被清理的财物。
经过鉴定,该批旧空调的涉案价值是3200元人民币,老刘觉得很冤枉,但是也同时承认自己采用这种方法是错误的,后来经过办案机关询问,老刘签署了认罪认罚,对自己的行为表示认罪认罚。
老刘在2018年12月6日被带到公安机关之后,被立案侦查,根据刑事辩护全覆盖要求,2019年5月22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指定辩护函,2019年5月23日深圳市福田区法律援助处决定指派,2019年5月23日广东深求意律师事务所李学军律师接受指派承办该案件。李律师在领取案卷材料同日,前往福田区法院阅卷,根据阅卷情况列出需要向老刘问询的问题,5月24日早上即前往福田看守所会见了老刘,李律师先向老刘介绍了自己的身份,询问老刘是否同意李律师的援助等事项,告知老刘仔细如实陈述案件经过,向老刘仔细解释了盗窃罪的含义,犯罪构成和违法后果,并就案情向老刘询问细节,如为什么当时要留别人的电话,是否知道这批空调的主人是谁,是否收到卖空调的钱,遗留的财物有什么,价值多少,是否向有关单位反映过,找房东的目的是什么,是否有家属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程序等等,核实之前的前科记录是否属实等。会见之后李律师及时起草了工作记录,撰写了辩护词以及整理了庭审的问询提纲,并亲自前往老刘所说的沙尾治保会以及派出所了解老刘所说的租赁纠纷是否属实,了解到老刘所说的租赁纠纷确有其事,老刘也前往治保会以及小区警务室反映过情况,但是都没有留过记录,被房东清理的东西也早已经不知道去处,宾馆老板无法联系,也没有证据证明老刘所留的财物是否真实。
2019年5月30日中午11:25分,福田区法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了老刘的案件,辩护律师认为:首先,本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观恶性没有达到犯罪程度,本案的起因是因为租赁纠纷,涉案空调也是原宾馆老板的,房东强制拆除后放置在楼下并没有管理,无法认定该批空调是遗弃的无主物还是房东占有,房东也承认该批空调并不是房东所有,证人证言表明是房东卸掉的原宾馆老板的,办案律师开庭前专程前往案发地调查,当地治保会成员也说明有一个退伍军人几次来治保会反映过其遗留了财物在原宾馆,房东也确实是将当时遗留在宾馆的东西清理出来,放置在治保会,但因为长时间没有人来领取,已经不知所踪了,证明确存在老刘所说的租赁纠纷。因此,涉案空调是否为房东占有还是无主物,房东是否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处置了老刘的笔记本电脑、军官证等财物,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是否有过错均没有查实。其次,老刘主观上并没有盗窃罪的占有目的,老刘一直以来的供述也都是清楚明白的表明其没有占有该批空调的目的,其目的一直都是通过这批空调找到房东,讨论其遗留在宾馆的财物下落,口供一直稳定,并且并没有收取卖空调的钱,写了一张收据。再次,在空调的价格鉴定报告中,其价格内涵中注明的是“在用物品价格”,鉴定结果为人民币3200元,刚刚达到盗窃罪的数额较大界限,但是根据案卷材料,涉案空调从2018年5月被强制拆除,一直堆放在楼下无人看管,应以闲置物品价格而非是在用物品价格界定,是否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尚待重新确定。
综上,辩护人提出无罪辩护,即使法院不采纳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也应该在量刑时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本案系邻里纠纷,老刘的主观目的动机是希望与房东交涉房屋租赁事宜,而并非占有涉案财物,是事出有因,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也很小。
其二,老刘涉嫌犯罪的数额不大,且涉案财物已经返还,社会危害性较小。
其三,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老刘从轻处罚。
其四,老刘的行为应该成立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其五,老刘在到案之后经过公安机关说明,认错态度好,签署了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老刘谎称自己是受宾馆老板的委托处理空调,并和收废品的就空调价格达成一致,明知该批空调不是自己所有的,却让收废品的人将空调拉离原来的地方,从空调的摆放位置,保管措施可以判断该批空调并非他人丢弃物,且虽然温某虽非空调的所有人,但其明确陈述空调系承租该房屋的人所有,由其拆下来堆放保管。证据之间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被告人老刘有盗窃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老刘因为在同年曾因其他罪行被判处拘役,法院认定其构成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对于律师提出的该批空调系老旧且被拆卸下来并随意堆放,法院认为该批空调在拆卸下来之前能正常运行,虽被卸下堆放,但并不影响其具有一定使用功能,因此鉴定机构可以用“在用物品”来鉴定。但是法院认定了被告人因为已经着手了,因意志以外的因素没有得逞,系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判决被告人老刘盗窃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律分析】
1.《刑法》264条【盗窃罪】以盗窃公私财务,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广东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盗窃价值3000元(二类地区2000元)即为“数额较大”,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属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者扒窃的不论数额及次数均成立盗窃罪。
盗窃罪的“数额巨大”是指盗窃价值10万元(二类地区为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是指盗窃价值50万元(二类地区为40万元)。
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认定其“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时应当按照原标准的一半认定。
盗窃数额较大的酌情判处是否并处罚金,盗窃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均并处罚金。
2.《刑法》第23条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刑法》第65条【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案件点评】
本案经福田法院判决,认定老刘的盗窃罪,并判处了有期徒刑七个月以及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办案律师在接触案件过程中觉得老刘很委屈,但是不冤屈。老刘以物找人的方法实际上触碰到了刑法,自认为是朴素的私力救济,可能换了别的法律意识淡薄的人也可能会这样做,但是办案律师提醒大众,在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先要诉诸于法律帮助,如果在一开始发现自己的财物被房东清理,权利无法实现时能够及时寻求法律帮助,不仅可能与房东协商弥补老刘的财物损失,更会避免后来的刑事纠纷。
再从本案判决来看,关于定罪,福田法院认定老刘构成盗窃罪是基于认定了放置在楼下空调是房东合法占有的,即使房东不是所有人,即使房东对于空调的占有措施不明显(用防雨布盖住),仍不阻碍房东对该批空调的占有,而老刘所说的以物找人,没有占有目的除了老刘自己以外并没有其他的证据可以证实,相反基于其与收废品的人就空调价款达成一致,收废品的人的证人证言表明老刘当时有出卖空调的意思,证实了老刘的占有该批空调的主观故意,在此办案律师提醒大众,法律事实与真实的事实之间有时会有出入,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只能是法律事实,而法律事实并等同于真实的事实,其是根据证据形成证据链条之后反应的事实,也就是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推导出来的法律事实。对于鉴定意见,法院否定了办案律师提出的该批能否正常使用,被破坏且被搁置的旧空调不应当以在用物品鉴定的观点,采纳了鉴定意见给出的鉴定结论,数额达到了犯罪数额起点,因此构成盗窃罪。
关于量刑,福田法院基于老刘当时并没有拿到空调款,且涉案空调并没有脱离案发地点范围,在老刘没有实际控制这批空调的情况下就因房东报案被带回派出所,因此认定为犯罪未遂。对于犯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