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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援故事(第201期):严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

信息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0-04-10 00:0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案情简介】

  严某从湖北省鄂州市老家来深圳打工,受雇于深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2016年3月1日,严某与深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签订《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约定严某将其购买的两台车牌号为粤×、粤××的集装箱牵引车(主车)、半挂车(挂车)挂靠到深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日常由严某负责货物运输,深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向严某支付运输费,合同期限为5年,从2016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1日。自2018年7月1日起,严某多次向深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沟通,李某某直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支付运输款的义务,且深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因涉及其他案件被案外人申请强制执行,导致严某车牌号为粤×、粤××的集装箱牵引车、半挂车被查封。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严某向深圳市盐田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2019年4月3日,盐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吉学静律师作为其法律援助律师,开始介入此案。在接受指派后,吉律师和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梅腾前后多次和严某沟通,认真听取严某对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以及车辆被查封的事情的陈述以及对案件处理的要求。

  此案核心问题如下:首先,解除严某和深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的《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合同》;其次,深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严某违约金2万元;再次,深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协助严某办理涉案车辆过户手续。最后,深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因为经营不善,涉及多起诉讼,导致严某所有、挂靠在其名下的粤×、粤××的集装箱牵引车、半挂车被盐田区人民法院查封,正处于执行阶段。

  承办律师查阅了大量法律规定之后,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认定的执行标的权利人与依照前款规定得出的判断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还执行标的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申请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不服人民法院依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作出的裁定,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因此,吉律师和梅腾实习律师多次与严某沟通诉讼策略,并建议严某一方面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解除严某和深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之间的《挂靠经营合同》,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和承担因车辆过户而产生的费用。另一方面为了防止本案涉案车辆被案外人申请强制执行,严某需要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异议,要求执行法院停止执行,并解除对本案涉案车辆的查封。为此,吉律师和梅腾实习律师首先帮助严某准备向盐田区法院提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诉讼的立案材料,包括起诉状、证据材料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后,2019年7月26日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官认为因被告深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涉及其他诉讼导致涉案车辆被查封,正处于执行阶段。需要原告严某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异议确权,案件等待执行异议结果再作裁判。为此,在2019年6月5日,梅腾实习律师帮助严某向盐田区法院申请执行异议,并取得受理案件通知书。严某在2019年6月17日收到被盐田区法院驳回执行异议申请的裁定后,吉律师和梅腾实习律师帮助严某准备材料向盐田区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盐田区法院于2019年7月2日受理了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2019年8月30日法院开庭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进行审理,经过庭审法官当庭判决支持了严某对涉案车辆的确权和解封的诉求。在取得执行异议诉讼的判决书之后,吉学静律师和梅腾实习律师立马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法官沟通,并与深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联系调解事宜,在法官的主持下,吉律师和梅腾实习律师帮助严某与李某某订了调解协议,调解方案为:第一,原告和被告深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于2019年11月4日解除;第二,被告深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12月4日前协助原告严某将涉案车辆过户至原告指定的案外人名下。

  此案先后历经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异议裁定申请、执行异议之诉一审程序、盐田区法院判决支持了严某对名下的粤×、粤××的集装箱牵引车、半挂车的确权和解封诉求,最终在法官主持下,以严某和深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签订挂靠车辆过户的调解协议的方式结案。

  【案件点评】

  本案发生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实施后,盐田区法院审理的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以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例。关于本案的具体操作有例可循。本案中,严某和深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书面的挂靠经营合同,严某勤勉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深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一直拒不履行向严某支付运输款的义务,并因为涉及其他案件导致严某出资购买所有的车牌号粤×、粤××的集装箱牵引车、半挂车被查封。

  本案因涉案车辆被查封,并非单纯的挂靠经营合同纠纷,而是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和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相结合的案例。如果本案涉案车辆未被查封,严某通过挂靠经营合同诉讼策略便可实现对涉案车辆的所有权的诉求。但是,因为该车辆被查封,正处于执行阶段,涉案车辆未经执行法官解封和终止执行,严某无法实现对涉案车辆所有权的诉求。因此,严某实现对车辆所有权诉求的前提为请求执行法院对本案涉案车辆停止执行和解除查封。请求执行法官对涉案车辆解封和停止执行的路径为申请执行异议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根据法律规定,执行异议申请是执行异议之诉的前提。为此,吉学静律师和梅腾实习律师先向盐田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在被盐田区法院裁定驳回之后再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执行异议诉讼中,法官根据严某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双方签订的挂靠经营合同、严某购买涉案车辆的收据、涉案车辆被查封的车辆查询信息、深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拖欠严某运输款的协议,判决支持了严某对车辆所有权和要求对涉案车辆解封的诉求。根据该执行异议之诉的判决书,严某才可以请求本案法官解除挂靠经营合同,并要求对方配合办理涉案车辆的过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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