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为更好发挥浮动费率机制促进用人单位工伤预防的作用,《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7〕11号)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不纳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的考核范围: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四)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五)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六)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七)非在用人单位因工受伤的工伤职工,到用人单位后工伤复发的;
(八)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用人单位老(原)工伤人员发生的费用;
(九)在上两个自然年度前已核定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