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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用人单位、被鉴定人及其近亲属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自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审(十五日内复查)鉴定,或向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地址:广州市教育路88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综合服务大厅7号窗,电话:020—83352256、020—12333)。
注:《民法通则》规定:“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而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有变通的,以实际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