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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特殊劳动保护类)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7-02-27 10:4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答:根据《劳动法》第六十四条、《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三条及《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说明的通知》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是指:   (一)森林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二)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即二级高处作业;   (三)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四)其他对未成年工的发育成长有影响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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