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其量刑标准是:“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13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