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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完善劳动用工管理,接受和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伪证、隐匿证据、毁灭证据或者教唆劳动者进行虚假陈述的,由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