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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的管辖权有何规定?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7-05-22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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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广东省信访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并确定主办单位;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和主办单位。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或者职能转移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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