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类)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深圳政府在线_深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劳动关系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业务知识库

(劳动合同类)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8-01-19 14:42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因下列情形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三)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触碰右侧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