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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深圳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标准为: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报酬累计在二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