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查考生在艺术审美体验中对专业技能的掌握程度和规范性。注重考生具有健康的审美情趣,舞台表演大方、质朴,不矫揉造作;表演时的完整性与流畅性;艺术表达准确,有艺术表现力和创造性的艺术思维。评分方法与标准参见如下各表:
1.声乐专项评分标准
2.器乐专项评分标准
3.舞蹈专项评分标准
4.其它专项考核标准
(二)评审及考生专项成绩计分办法
视唱、听音练耳、视奏、节奏模仿、播音主持指定稿件及语言表演类考题,由招生学校按照以上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且不得低于此标准拟定,考题考前封卷保密,现场开题,并确保考核现场不泄题、漏题。
评委组成成员须5人以上,每位评委按照音乐、舞蹈及表演各专项的评分标准和考生在考核中的实际表现,独立打分。评委现场向考生亮出分数,按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考生最后成绩取平均分计分,并当场向考生公布专项考核成绩。
考生专项考核成绩只指考生参加专项考核被评定的最后成绩,不可再以竞赛、展演等获奖经历另外附加计算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