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业务知识库
根据《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鉴定委托人对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主管部门组织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复核。
经复核,维持报告结论的,由申请人承担技术复核费用;经复核,改变报告结论,且鉴定机构在检测鉴定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的,由鉴定机构承担技术复核费用。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