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行文规则有四个方面: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下属企业的请示事项,如需以企业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市国资委。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时,应当经过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后上报;经过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请示中写明。”
(三)“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四)“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企业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企业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