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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与后期股票发行上市间的衔接要点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5-09-09 08:41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根据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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