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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应当报送什么文件?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6-04-22 08:55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根据《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规定》,申报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或《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二)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含土地、房产的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及资产重组方案、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其他材料;

  (四)审计报告;

  (五)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承诺函;

  (六)国土管理部门的土地、房产处置批准文件及土地资产评估报告备案收文回执;

  (七)企业法人注册登记资料;

  (八)公开选聘评估机构的资料;

  (九)评估报告公示中的书面意见等相关资料;

  (十)市国资委派出的财务总监的审核意见;

  (十一)市国资委或直接出资企业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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