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规定》,申报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或《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二)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含土地、房产的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及资产重组方案、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其他材料;
(四)审计报告;
(五)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承诺函;
(六)国土管理部门的土地、房产处置批准文件及土地资产评估报告备案收文回执;
(七)企业法人注册登记资料;
(八)公开选聘评估机构的资料;
(九)评估报告公示中的书面意见等相关资料;
(十)市国资委派出的财务总监的审核意见;
(十一)市国资委或直接出资企业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