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12号)和《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因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国有出资人所持产权(股权)比例发生变动;
(2)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3)所属企业股权转让;
(4)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5)合并、分立;
(6)转让、置换、拍卖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土地、房产或其它实物资产;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所涉及非国有单位的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1)收购资产和企业产权(股权);
(2)资产置换;
(3)接受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4)合资、合作设立企业,对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5)市国资委认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