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规定》,资产评估机构的选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确定: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资产评估机构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涉及上市公司、金融企业以及单项土地房产等特殊情况的资产评估,评估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
(三)资产评估机构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四)根据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行业信誉、经营规模、从业经验、收费水平以及委托评估项目负责人、具体经办人员的工作经验、业务素质、执业资格等从优选聘;
(五)不得聘请同一家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业务,不得聘请同一家中介机构开展资产评估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业务;
(六)不得选聘近三年有违法、违规记录的评估机构,不得选聘市国资委通报限制从事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的评估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