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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使用费按照我市地价测算规定计收,即临时使用年期对应的工业用途土地的市场价格(不得转让)计收,适用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统。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作为临时用地使用主体的项目,以及其他按规定免收地价的临时用地项目,不计收临时用地使用费。
同时,对于临时使用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的,如需缴纳临时用地使用费的则按国有土地规定的50%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