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划拨规定的,按照划拨方式供应。商业等经营性项目,或者同一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
符合规划并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协议出让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开发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且该地下空间未规划用作城市基础设施等公益性项目;
(二)需要穿越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的地下连通空间或者连接两宗已设定产权地块的地下连通空间或者连接两宗已设定产权地块的地下连通空间;
(三)附着于地下交通设施等公益性项目且受客观条件制约,经交通运输、轨道交通主管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等单位认定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经营性地下空间;
(四)经市政府确定产权归社会主体的地下综合管廊设施用地、区域交通用地、城市道路用地、轨道交通用地和特许经营的公用设施用地;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