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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临时建筑不得建设或批准建设?

信息来源: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8-10-31 11:27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根据《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第十条,除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以及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或批准建设临时建筑: 

  (一)已列入城市近期建设用地、绿地、广场、城中村(旧村)整体拆建改造范围及近期需要埋设市政管线的路段; 

  (二)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内; 

  (三)影响防洪、泄洪的; 

  (四)压占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地下管线的; 

  (五)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 

  (六)市中心区、宝安中心区和龙岗中心城范围内; 

  (七)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六)项市中心区指北至莲花路,南至滨河路,东至彩田路,西至新洲路所围合的区域;宝安中心区指位于宝安区宝城片区,东北临宝安大道,西北临新安六路,东南隔特区二线与南山区相邻,西南面海;龙岗中心城指龙盛大道以南,龙城大道以西,机荷高速公路以北,深圳与东莞交界线以东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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