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建筑类):
1. 政府投资项目
1)取得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或规划设计要点或用地规划许可证;
2)完成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文件;
3)位于国家安全区域的,通过国家安全部门审批;
4)位于地铁保护范围内的,取得地铁运营单位意见;
5)位于文物保护范围内的,通过文物保护部门审批;
6)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取得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单位意见。
2. 社会投资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宗地内规定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规划功能和建筑类型单一的建设项目;列入市重大项目计划的普通工业、仓储项目;临时建筑等免于方案设计核查的项目不需要此项);
2)完成施工图设计,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3)位于国家安全区域的,通过国家安全部门审批;
4)位于地铁保护范围内的,取得地铁运营单位意见;
5)位于文物保护范围内的,通过文物保护部门审批;
6)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取得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单位意见。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
1)变更内容涉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内容变化的;
2)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非独立占地的管、线类工程除外)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或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非独立占地的管、线类工程除外);
4)项目涉及油气及其他危险品的,应取得安监部门的审查意见;
5)属于文物保护、口岸、国家安全控制、轨道交通安全保护等区域的项目需提交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6)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公共设施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征得全体受让人五分之四以上的同意,涉及专有部分修改的,应征得专有部分买受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7)变更设计与原批准方案存在较大变化的,还应重新办理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
8)变更内容涉及公共配套设施的,应取得公共配套接受单位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