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自然人:境内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的,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中国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中国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2)法人或其他组织:境内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或者经转递的设立文件和注册证明;中国台湾地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或者经公证、转递的设立文件和注册证明;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境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提交设立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或者经公证、认证的设立文件和注册证明。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在申请登记时,由申请人、代理人共同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现场见证下签订授权委托书;涉及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认证。
(4)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还需提供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未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提交记载抵押登记记录的权属证书或《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书(预售)》。
4、债权转让及抵押权转让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还应提交书面约定,转让合同已约定明确的除外。
5、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主债权已经转让第三人的书面材料;
6、对存在异议登记的,还应提交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行承担风险的书面承诺书;
7、办理典当抵押登记的,需提交《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
8、其他必要材料。
(二)不动产抵押权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参照(一)2提供)
3、《不动产登记证明》,未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提交记载抵押登记记录的权属证书或《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书(预售)》。
4、抵押变更证明材料:
(1)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提供变更证明文件。
(2)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内容变更的,提供抵押当事人依法签订变更抵押权的合同或者协议。
(3)抵押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文件。
(4)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其他事项变更的,提交相应的变更证明文件。
(5)变更事项涉及其他抵押权人利益的,应提交其他相关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材料和身份证明文件。
5、办理典当抵押登记的,需提交《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
6、其他必要材料。
(三)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参照(一)2提供)。
3、《不动产登记证明》,未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提交记载抵押登记记录的权属证书或《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书(预售)》。
4、主债权已消灭,或者抵押权已实现,或者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等导致抵押权注销的相关材料;人民法院嘱托注销抵押权登记的,提供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5、其他必要材料。
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抵押权消灭的,可由抵押人提交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注:1.身份证明材料中,授权委托书、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除户口簿)需提供原件;营业执照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无需提交原件,申请人只需提交证照编号,其他身份证明材料需提交原件核验。2.其他材料应提供原件,无法提交原件的,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承诺期限: 1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抵押人为企业(含线上、线下)的,30分钟内办结;抵押权注销登记线上业务秒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