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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主要包括八大内容:
1.开展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
2.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其他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
3.开展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4.开展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5.开展海域、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6.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
7.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8.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