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自然人:境内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的,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中国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中国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2)法人或其他组织:境内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或者经转递的设立文件和注册证明;中国台湾地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或者经公证、转递的设立文件和注册证明;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境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提交设立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或者经公证、认证的设立文件和注册证明。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在申请登记时,由申请人、代理人共同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现场见证下签订授权委托书;涉及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认证。
(4)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还需提供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房地产权属证书。
4、房地产变更的证明材料:
⑴房地产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按照以下要求提供变更证明文件:
①内地人士姓名或者证件号码发生变更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港澳人士姓名或者证件号码发生变更的,提供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澳门)转递的变更证明文件;中国台湾人士姓名或者证件号码发生变更的,提供中国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变更证明文件;国外人士姓名或者护照号码发生变更的,提供经外交认证的其所在国家的公证或者见证变更证明文件。
②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名称发生变更的,提供其批准或注册机构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发生变更的,提供经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澳门)转递的变更证明文件;中国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发生变更的,提供经中国台湾公证机构的变更证明文件;国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经外交认证的其所在国家的公证或者见证的变更证明文件。
⑵房地产坐落名称或者房地产名称变更的,提供主管机关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文件。
⑶房地产用途改变的,提供主管部门同意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或协议书;需补交地价的,提供付清地价款证明。
⑷房地产性质变更的,提供以下变更证明文件:
①非商品房转商品房的,提供与土地主管部门签订的补交地价证明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②政策性住房上市换证的,提供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复,涉及权利人变化的提供相关的变更证明材料。
⑸在权利主体不变的情况下,宗地或者房屋的基本登记单元发生分割、合并的,提供土地或者规划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文件以及测绘大队出具的测绘报告;《房地产证》因分户而换(分)证的,提供原《房地产证》及与原报建规定相符的竣工查丈报告及分栋、分户汇总表。
⑹土地使用权期限变更或者续期的,提供土地使用权年限变更(或者续期)合同及付清地价款证明;
⑺共有房地产分割或者共有性质发生改变的:
①有房地产实物分割的,提供分割协议或者生效法律文书、测绘查丈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②登记份额未明确的共有房地产申请按份共有登记的,提供产权份额分割协议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
③共有性质发生改变的,提供共有人约定将共同共有的房屋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将按份共有的房屋约定为共同共有的协议书。
⑻企业改制的,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改制批复、土地主管部门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批复或者备案意见、工商部门变更信息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的批准文件。
(9)房地产面积或界址范围发生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实地测绘报告,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地价款缴纳凭证。以下情况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地产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不增加新的登记单元)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地产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地产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
(10)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提交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5、存在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或者预告登记的,除因权利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类型及号码、房地产坐落(名称)或因客观原因导致不动产面积发生变化而申请的变更登记外,还应当出具由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者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注:1.身份证明材料中,授权委托书、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除户口簿)需提供原件;营业执照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无需提交原件,申请人只需提交证照编号,其他身份证明材料需提交原件核验。2.付清地价款证明不收取纸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