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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名下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3)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因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参照前款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