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与一般不动产登记存在差异,是特殊的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是建立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性制度,侧重于经济功能,主要功能是定分止争、保障交易安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制度,侧重于生态功能,在产权登记的同时,还要记载清楚管制要求、自然资源状况,处理好资源保护、监管、利用、碳汇等之间的关系。两者主要有以下三点区别。
一是不动产登记的客体以房、地为主,且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般不发生变化,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范围是特定的自然生态空间,地上附着的林、草、水、湿地等自然资源的自然状况随时发生变化。
二是国家所有权具有主体抽象性、内容公权性等特征,权利主体包括所有权主体、所有者职责履行主体、所有者职责代理履行主体等,与房屋所有权等一般所有权差异较大。
三是不动产登记的客体为土地或地上附着的单一类型客体,也就是“一物一权”,比如房屋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是土地及地上附着的多种自然资源要素或者单一自然资源要素组合,具有集成性、综合性和整体性。因此,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制度设计在登记目的、登记管辖、登记启动方式、登记单元、登记权利类型、登记内容、登记类型、登记程序、登记查询、是否收费等方面与不动产登记一般规则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