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身份证明
(1)自然人:境内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的,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中国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中国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2)法人或其他组织:境内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或者经转递的设立文件和注册证明;中国台湾地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或者经公证、转递的设立文件和注册证明;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境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提交设立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或者经公证、认证的设立文件和注册证明。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在申请登记时,由申请人、代理人共同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现场见证下签订授权委托书;涉及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认证。
(4)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还需提供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其他权属证书
4.变更证明文件;
⑴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按照第一章第二节有关身份证明的要求提交变更证明文件。
⑵不动产坐落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主管机关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文件。
⑶不动产面积或界址范围发生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或实地测绘报告,以下情况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不动产灭失的,提交部分不动产灭失的材料;③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
⑷在权利主体不变的情况下,土地基本登记单元发生分割、合并的,应当提交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文件,以及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⑸土地使用权期限变更或者续期的,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年限变更(或者续期)合同以及地价款缴纳凭证。
⑹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合同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
⑺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5.存在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或者预告登记的,除因权利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类型及号码、不动产坐落(名称)或因客观原因导致不动产面积发生变化而申请的变更登记外,还应当出具由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者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注:1.身份证明材料中,授权委托书、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除户口簿)需提供原件;营业执照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无需提交原件,申请人只需提交证照编号,其他身份证明材料需提交原件核验。2.其他材料应提供原件,无法提交原件的,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