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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的情形有哪些?居住权首次登记申请材料有哪些?

信息来源: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2-08-11 10:52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

  1.依据合同设立居住权的;

  2.依据遗嘱设立居住权的;

  3.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居住权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居住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境内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的,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中国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中国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在申请登记时,由申请人、代理人共同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现场见证下签订授权委托书;涉及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认证。

  (3)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还需提供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3、按下列情形提交相应当的材料:

  (1)依据合同设立居住权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已签发不动产权证书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和居住权合同;

  (2)依据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提交遗嘱人的死亡证明和遗嘱。已经因继承、受遗赠办理转移登记的,无需提交遗嘱人的死亡证明;

  (3)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居住权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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