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深圳政府在线_深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经侦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业务知识库

常见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信息来源:深圳市公安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2-12-20 11:09 【字体: 视力保护色: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六)致使公司、企业发行的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的;

  (七)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触碰右侧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