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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4年3月修订)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地查找深圳市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及职责

  (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深圳市人民政府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4097室,邮编:518035;办公时间:9:00-12:00,14:00-18:00(工作日);联系电话:0755-88102842;传真:0755-88101584;邮箱:zwgk@sz.gov.cn。

  (二)市政府各部门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部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下同)参照本指南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市政府各部门、各区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详见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网址:https://www.sz.gov.cn/szsrmzfxxgk/dfbmptlj/index.html)。

  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和分类(编排体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主动公开行政机关下列政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机构职能。主要包括:主要职能;机构领导及职务职级;内设机构设置及其职能;直(下)属单位设置及其职能等。

  (二)规章文件。主要包括:本市制定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社会广泛知晓的政策性文件等。

  (三)规划计划。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落实情况;年度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工作总结等。

  (四)业务工作。主要包括:各项行政服务事项内容、法律依据、数量及方式、条件、申请材料、申请表格、申请受理机关、决定机关、程序、时限、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法律效力、收费、年审或年检等。

  (五)统计数据。主要包括:业务工作相关的统计信息;专项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等。

  (六)资金信息。主要包括:年度财政预算、决算信息;专项资金信息;业务相关的其他资金信息。

  (七)其他。主要包括:工作动态、重要会议、活动信息;人事任免、人员招考等人事信息;新冠病毒感染疫情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采购、重大建设项目、监督检查、重点领域、应急管理等信息。

  三、政府信息公开形式

  (一)主动公开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公开方式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和行政机关政府网站予以公开。其中,《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每周发行一期,必要时可以不定期发行,并分专业、年度和其他类型出版专辑,主要栏目有法规规章、市政府文件、部门文件、政务动态、人事任免等,企事业单位和市民群众均可订阅。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室地址:深圳市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4楼4132室,邮箱:gbs@sz.gov.cn。《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网络电子版可登录深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sz.gov.cn/)“政府公报”栏目查阅。

  行政机关还可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新闻发布会、报纸、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等。

  2.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1.确定被申请机关

  为方便申请人准确、快捷地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可在申请政府信息前确定被申请机关,即被申请机关应当是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或是牵头制作机关。申请人可登录“深圳政府在线”(网址:https://www.sz.gov.cn/szsrmzfxxgk/dfbmptlj/index.html),选择一个行政机关,依次点击“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机构职能”-“机构概况”查阅该行政机关具体职责,确定是否为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

  2.申请方式

  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向行政机关受理机构领取,也可以行政机关政府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1)书面申请

  ①当面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机关受理机构当面提交申请。

  ②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点击下载申请表)。

  (2)通过互联网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行政机关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网址:https://ysqgk.gd.gov.cn/755001)。

  行政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3.申请填报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件、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行政机关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4.申请受理

  登记初审。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件是否真实。

  补正告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答复。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行政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点击下载流程图:1.深圳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流程图;2.深圳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处理流程图)。

  5.收费

  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收费项目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收费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

收费对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

收费时限及方式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

缴费时限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收费标准

计收
类型

按件计收

按量计收

适用
情形

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

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

计收
方式

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累计申请件数

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计收
标准

10件以下(含10件)

11-30件

(含30件)的部分

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30页以下(含30页)

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

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

201页以上的部分

不收费

100元/件

不收费

10元/页

20元/页

40元/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可根据《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人民政府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电话:0755-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