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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区软科学研究及社会公益性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修订)

信息来源:盐田区 信息提供日期:2016-11-15 10:39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深圳市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修订)》和《深圳市盐田区科技研发资助计划实施办法(暂行)》,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资助范围:战略研究、规划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体制改革研究、科技法制研究、技术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以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等。

  社会公益项目资助范围:区内涉及资源环境、人口健康与保障、公共安全与公共管理和社会与社会发展等领域的社会公益问题研究。

  第三条 资助计划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四条 资助采取一次性无偿拨付,专款专用。

  第五条 申请资助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盐田辖区各行政、事业单位或具有软科学研究能力和优势的科学研究机构;

  (二)在我区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中介服务机构。

  (三)具备开展社会公益项目研究所必需的条件(如:必要的设施和仪器,稳定的、较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和一定的研究基础等)和完善的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第六条 项目资助计划资金的使用范围:

  软科学研究资助使用范围:

  国内调研差旅费、为研究工作服务的图书资料费和翻译费、研究资料文印费、计算机机时费、专家咨询费和技术论证费、必需的分析化验费和有关试验费、必需的会议费、直接为研究工作服务的其它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得用于工资、福利、基本建设和购置固定资产等。列入国家、部门或地区的科技攻关、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和技术经济论证等费用,不得在软科学研究经费中开支。

  社会公益项目资助的使用范围:

  课题研究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研究人员工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第七条 资助额度一般在10万元以下,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申报材料(一式四份,A4纸双面印制,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深圳市盐田区软科学研究及社会公益项目资助申请书》原件及电子版;

  (二)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单位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企业单位提供);

  (四)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实施方案;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以上材料除要求原件的外,交复印件,验原件。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区经促局(科创局)常年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材料完善后可重新申请。

  (二)区经促局(科创局)负责组织考察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评审。考察评审小组出具统一格式的考察评审意见并签名。属于行业管理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专家评审。

  (三)考察评审小组确定立项资助项目和立项非资助项目,报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经促局(科创局)与区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计划。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经促局(科创局)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结论报告。

  第十条 立项单位与区经促局(科创局)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十一条 企业凭相关拨款凭证到区财政局申请拨款。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区经促局(科创局)对已获资助的软科学及社会公益项目进行评估,对完成任务的项目进行结题验收。经费如有结余,应当及时全额上缴区产业发展资金专户。对于未按项目合同书完成任务或者没有取得明显进展的项目,区经促局(科创局)按照有关程序停止给予资助。

  第十三条 区监察局、审计局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与审计。

  第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经促局(科创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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