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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区股权投资基金业资助操作规程

信息来源:盐田区 信息提供日期:2016-11-22 10:28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和《盐田区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促进办法》(深盐府〔2012〕50号,以下简称《办法》),为规范盐田区股权投资基金相关奖励和补贴的申请工作程序,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盐田区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促进办法》中涉及的各项奖励和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及拨付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奖励和补贴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中介机构审核、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人

  第四条 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按照本规程规定申请《办法》中确定的各项奖励和补贴。

  《办法》所称的投资于本区企业或者项目退出奖励是指申请人投资于本区的企业或者项目并于退出的同时依法缴纳税款后,对申请人所形成的地方财力给予的奖励。

  第五条 股权投资基金或者其委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只能由一方申请租金和物业管理补贴。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依法经营,符合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相关资助和奖励:

  (一)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二)在申请资助前未向区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的;

  (三)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规违约行为的;

  (四)申请人受到监管部门调查,尚未结束的;

  (五)因违法行为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未满两年的。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请本办法相关奖励和补贴的,须先申请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银行开户资料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企业章程及基金管理协议复印件。

  第八条 企业申请投资于本区企业或者项目退出奖励时,应向区经促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银行开户资料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基金管理协议复印件;

  (七)申请项目的情况说明;

  (八)申请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款缴纳凭据复印件、汇算清缴申报表;

  (九)申请项目的税款计算说明;

  (十)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会计审计报告;

  (十一)区经促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退出项目收益分配给自然人投资者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款缴纳凭据。

  第九条 申请高管奖励的,应向区经促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附申请人员名单);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银行开户资料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按申请人员列表顺序,提供由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

  (七)企业高管人员的任职证明(可提供董事会决议、任命文件等);

  (八)企业总人数、骨干人员证明文件(可提供缴纳社保、缴税的人数资料等)。

  (九)区经促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请租房补贴的,应向区经促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银行开户资料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经房屋租赁主管部门登记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申请租房补贴年度的房租发票复印件;

  (八)享受租金补贴期间不得转租承诺书;

  (九)区经促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申请新增自用办公用房租房补贴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原租赁合同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物业管理费补贴的,应向区经促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银行开户资料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复印件;

  (七)申请补贴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发票复印件;

  (八)区经促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供的各项申请材料应当用A4规格纸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交区经促局受理并核验原件;除注明提交原件外的其他材料可提供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第四章 受理与审批

  第十三条 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需凭工商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向区经促局提出备案申请。未经备案的,不能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审批按照下列规则进行:

  (一)区经促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二)区经促局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汇总,并报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三)资助额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的,由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批;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报区政府常务会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区经促局与区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计划。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经促局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结论报告。

  (五)企业凭相关拨款凭证到区财政局申请拨款。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程由区经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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