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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时尚创意设计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罗湖区 信息提供日期:2018-11-06 15:01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扶持对象为:在罗湖区从事时尚创意设计产业及相关版权服务活动的企业和个人,重点扶持动漫游戏、影视传媒、珠宝设计、建筑装饰设计、版权等产业。

  符合罗湖区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可根据《总部经济实施细则》申请相应扶持。

  第三条 罗湖区经济促进局和罗湖区投资推广局是本细则所称扶持的主管部门,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扶持内容

  第四条 鼓励时尚创意设计企业落户发展。

  自2017年1月1日起,新迁入规模以上的企业,按上一年度在原所在地纳税额的一定比例享受一次性落户扶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规模以上企业按照新迁入或新设立起一个完整年度内对罗湖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

  第五条 鼓励企业新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在罗湖区新购房,按购房价格的一定比例,享受一次性购房扶持,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分两年支付。

  第六条 鼓励企业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在罗湖区新租赁办公用房,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按照实际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按合同年限分年支付,累计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装修自用办公用房。自2017年1月1日起,规模以上的企业在罗湖新购置或新租赁的办公用房,按照装修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装修办公用房扶持。

  第八条 鼓励时尚创意设计行业规模化发展。

  (一)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并纳入统计的企业,按照当年对罗湖区财政贡献额度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

  (二)对于在库规模以上时尚创意设计企业,上年度纳税额500万元以上,按照企业当年对罗湖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鼓励企业获得国家、省、市扶持。

  对辖区规模以上企业以及相关行业机构等社会组织获得国家、省、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的项目,分别给予一定比例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文博会罗湖分会场承办单位按照深圳市专项资金奖励金额,给予一定比例配套奖励。

  第十条 鼓励企业参与重点企业认定。

  辖区企业被国家、省、市级有关部门认定为“重点动漫企业”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金奖励;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被认定为“深圳市优秀新兴业态文化创意企业”、“深圳市文化出口企业10强”和“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的,每项荣誉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

  同一企业3年内重复获得以上荣誉的,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通过展会提升品牌。

  (一)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对参加国内外知名文化产业展会的企业,按展位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扶持。

  (二)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对设计师联展或个人设计展的承办单位,按活动实际投入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

  同一企业、设计师单一年度展位费扶持资金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参加行业评比活动。

  (一)对参加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国际创意设计奖项评选活动并获得荣誉称号的企业,按照获奖等级:分项大奖30万元、最高大奖50万元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

  (二)对参加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国内创意设计奖项评选活动并获得荣誉称号的企业,按照获奖等级:分项大奖15万元、最高大奖25万元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

  以上具体奖项包括但不限于本细则第二十八条。

  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奖项,按从高且不重复原则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奖项奖励不超过两次。

  第十三条 对上年度纳税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年给予一定名额设计师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独立设计师工作室集聚发展。

  支持时尚创意设计师在罗湖注册成立法人企业。对获得5项以上外观专利,或获得1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或获得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国内外创意设计评选活动奖项的,每家给予10万元一次性落地扶持。

  对符合上款条件,在罗湖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赁合同期3年以上,按照其实际投入的租金、装修等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以上具体奖项包括但不限于本细则第二十八条。

  第十五条 加强时尚创意设计师国际交流。

  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对举办设计师海外游学活动的承办单位,按活动实际投入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单次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入选区菁英计划及上级各类人才计划的,给予全额扶持;获得国际知名设计类大赛奖励的、获得国家级设计类大赛奖励的、获得其他类设计大赛奖励的以及其他设计师给予一定比例扶持。

  第十六条 支持辖区企业创造版权成果。对获得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或广东省版权局颁发登记证书的辖区企业,按照证书数量每50件给予登记费用5万元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费用,单个企业每年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文化企业在罗湖辖区进行版权交易。对于年版权交易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对罗湖区财政贡献额度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鼓励影视、版权机构和个人进行资产并购、股权交易,对上年度纳税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照对罗湖区财政贡献额度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鼓励时尚创意设计企业和设计师通过司法途径保护知识产权。对提出知识产权诉讼并胜诉的企业或设计师,按司法部门最终判定的获赔金额给予全额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申请材料及申报程序

  第十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登录罗湖区电子政务网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申请表,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原件(按税种);

  (四)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企业自身财务报表;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六)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登录深圳信用网http://www.szcredit.org.cn,打印已嵌套印章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第二十条 申请本细则第五条购置办公用房扶持的,还需提供:

  (一)由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房地产转让合同;

  (三)费用发票。

  第二十一条 申请本细则第六条、十四条租赁办公用房扶持的,还需提供:

  (一)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协议;

  (三)费用发票。

  第二十二条 申请本细则第七条、第十四条装修办公用房支持的,需由区产业主管部门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还需申报主体提供装修合同。

  第二十三条 申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需提交获得相关荣誉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申请第十一条的需另提供以下材料:

  (一)签订的参展合同;

  (二)缴纳的展位费发票。

  第二十五条 申请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资金扶持的,需由区产业主管部门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申请第十八条资金扶持的需另提供生效法院判决书。

  第二十七条 受理及审批程序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第十二条的奖项是指:

  (一)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国际创意设计奖项评选活动:奥斯卡电影金像奖(Academy Awards)

  美国金铅笔奖(The One Show)

  伦敦国际广告奖(London International Advertising Awards)

  戛纳广告大奖(Cannes Lions Advertising Campaign)

  莫比杰出广告奖(The Mobius Advertising Awards)

  克里奥国际广告奖(Clio Awards)

  纽约广告奖(The New York Festivals)

  IF设计奖(iF product design award)

  红点设计至尊大奖(Red Dot design award- Grand Prix)

  安德鲁马丁室内设计奖(Andrew Martin Interior Design Awards)

  (二)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国内创意设计奖项评选活动

  中国国际空间设计大赛中国建筑装饰设计奖

  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

  中国设计大展

  中国珠宝首饰设计与制作大赛

  中国玉石雕刻作品“天工奖”

  华表奖

  百花奖

  金鸡奖

  金像奖

  金马奖

  深港城市建筑设计双年展

  深港设计双年展

  JMA国际珠宝设计比赛

  亚太区室内设计大奖(APIDA)

  深圳设计周

  深圳创意设计新锐奖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扶持金额不受不超过财政贡献限制。

  对新迁入罗湖区或在罗湖区新设立的企业,迁入或设立之日起一个顺延年周期内,获得的扶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原辖区和本区的纳税额。

  第三十条 本细则所称上一年度纳税额是指申报企业上一年度1-12月在罗湖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地方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的总和,本细则所称财政贡献是指上述纳税额计入地方分成部分。上述纳税额以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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