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等7项创新性重要法规。有常委会委员高兴地表示,这是献给深圳的一份生日厚礼,为深圳在新起点上再先行提供法治保障。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骆文智出席会议。市政府、市监察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列席会议。
“同股不同权”保护创新企业稳定发展
创业板注册制刚刚落地,昨日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为其助力。条例变通公司法,允许在深注册的科技企业可实施“同股不同权”,在扩大企业融资渠道的同时保护其稳定发展。这也意味着,创业板注册制的上市资源将更加“丰盛”。
作为我国首部覆盖科技创新全生态链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还作出不少鼓励和保护科技创新的制度设计,包括要求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投入不低于市级科技研发资金的30%,允许企业资助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支出享受公益捐赠优惠政策,全部利用或者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70%以上归属发明者等等。
创业失败者有机会东山再起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拟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创业失败者有机会甩掉债务包袱,重振旗鼓,深圳的市场退出机制也由此更加健全。
个人破产制度是成熟市场经济环境应有的救济退出机制。根据条例,在深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的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不抵债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经过三年受到严格行为限制的考察期,就可以免除剩余债务。该项制度只针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滥用个人破产制度的,不仅不能免除债务,还要被追究刑责。
赋予前海更多先行先试权利
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在固化前海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赋予这片“特区中的特区”更多先行先试的权利。
进一步扩大开放、促进贸易自由化是两个条例的突出特点。在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模式上,除各地已有的“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外,条例创新性地提出“非违规不干预”的管理模式,以探索创新高水平的外商投资监管服务机制。同时,条例还有利于进一步降低投资准入门槛,提出逐步放宽或者取消境外投资者在金融、物流、信息服务等领域的准入限制措施,探索对港澳企业在自贸片区内投资取消所有准入限制条件等。
常委会会议还表决通过了我国首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地方立法《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我国首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以及我国首部以仲裁机构为特定对象的地方人大立法《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两院关于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市政府关于全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专项工作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绝大多数委员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会议还通过相关人事任免事项。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深圳市2019年本级决算的决议
(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二级巡视员张素芬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深圳市2019年本级决算草案的报告》和市审计局局长高圣元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深圳市2019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会议结合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对深圳市2019年本级决算草案和本级决算报告进行了审查。会议同意市人大计划预算委员会提出的审查结果报告,决定批准深圳市2019年本级决算。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深圳市2020年本级第三次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二级巡视员张素芬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深圳市2020年本级第三次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审查了深圳市2020年本级第三次预算调整方案,同意市人大计划预算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报告。会议决定,批准深圳市2020年本级第三次预算调整方案。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20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方案的决议
(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听取了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郭跃华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20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方案的报告》,审查了2020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方案,同意市人大计划预算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报告。会议决定,批准2020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方案。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〇三号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8月26日表决通过:
任命:
刘国江、刘山泉为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免去:
徐凤根的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现予公告。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8月26日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〇四号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8月26日表决通过:
任命:
曹勇、吴志、江驰、莫随明为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于春辉、曹静、钱翠华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现予公告。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8月26日
以一流法治为先行示范区建设开路护航
8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7项创新性重要法规,为深圳经济特区40岁生日献上一份厚礼。
法治是现代文明的基石,也是深圳显著的城市特质之一。作为超大型城市,深圳的发展得益于一直向法治寻策问道,一直在对标世界一流城市法治经验,以改革推动和促进法治建设、以法治保障和引领改革发展。
法治是深圳建设先行示范区的利器,也是检验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效的试金石。去年8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明确支持深圳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在遵循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前提下,允许深圳立足改革创新实践需要,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其目的很明确,就是寄望深圳发挥特区立法权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深层次矛盾、突破改革发展瓶颈方面的优势,助推深圳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为先行示范区建设开路护航。市人大常委会牢牢扭住“五大战略定位”和“五个率先”重点任务,在“创新”和“变通”上下功夫,及时梳理立法需求项目清单,争取全国人大授权,推进重点领域立法。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全面提升,有力推动先行示范区部署落地见效。
此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的7项创新性重要法规中,《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是全国首部覆盖科技创新全生态链的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是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是全国首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地方立法,《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是全国首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地方性法规……立足创新变通,体现先行示范,是它们的显著特点;立足深圳实际,突出可推广可复制,是立法的价值取向。深圳的立法实践,是借鉴海内外法治经验,盘活一切有益法治资源的产物。它们彰显了深圳用法治规范政府和市场边界,营造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心,也展现了深圳促进先行示范区法治软实力增长,提升先行示范区法治建设国际竞争力的追求。
立良法,促善治。法治开路,改革提速,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必将跑出“加速度”。
《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10月1日正式实施
昨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这是全国首部地方《应急条例》。未来,深圳在为“吹哨人”提供法律保障外,也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拒绝接受隔离医学观察、编造或者故意传播谣言等行为“开刀”。《应急条例》将于202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科学启动应急响应:深圳首创应急专家委员会
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定出分工表。疾控部门、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等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市、区人民政府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虽然必须采取应急措施,但政府也不能任性。《应急条例》规定,采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与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最大程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应急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委员会,此乃深圳首创。据悉,专家委员涵盖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卫生检验检疫、卫生管理、应急管理、卫生经济等相关领域,委员会的意见应当作为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作出相关决策的重要参考。
保护“吹哨人”:非恶意报告不追责
根据《应急条例》,深圳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共卫生热线、互联网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反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举报有关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提供必要保护;对非恶意报告的单位和个人,不予追究法律责任。
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构建以政府发布为主、有公信力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专业解读为补充的信息发布体系,全面、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信息。在信息发布上,深圳列出了严格的“红线”,不得泄露能够识别、推断个人身份的信息,不得将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用于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无关的用途。
此外,面对“造谣”者,深圳也出重拳,由公安机关责令“造谣”者立即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配合调查也违法:授权疾控机构提出应急控制要求
重大疫情面前,流行病学调查对发现疫情的源头,切断传播链至关重要。如果遇上不配合的情况,以后也是“违法”。
根据《应急条例》规定,在出现拒不提供、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个人健康、旅行史、密切接触史等相关信息的,拒绝接受或者逃避卫生检疫、检查、调查、隔离治疗、隔离医学观察的,阻碍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控救治职责的等情况时,由公安机关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