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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月入3千以上家庭方可寄养孤残儿

信息来源:深圳特区报 信息提供日期:2014-01-06 09:56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申请孤残儿童寄养家庭的条件和要求是什么?家庭寄养过程如何进行监督与管理?昨天,日前从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孤残儿童家庭寄养评估规范》已出台,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

  《孤残儿童家庭寄养评估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是深圳市民政局和深圳市社会福利协会。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被寄养儿童是指监护权在民政部门,在受民政部门或其批准的儿童福利机构委托的家庭中,养育的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以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该标准规定了儿童福利机构在开展家庭寄养时申请寄养家庭的条件和要求、家庭寄养过程的监督与管理、寄养效果的评价与改进。

  该标准规定,根据开展家庭寄养工作的先后顺序将家庭寄养评估分为寄养前评估、寄养过程评估和寄养终结评估三大类,每类评估都有相应的程序和指标。如:寄养前评估中筛选评估应审查寄养申请人是否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寄养申请人应具备深圳常住户口在深圳有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居居住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 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水平在3000元以上;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家庭成员无不良嗜好和犯罪记录; 主要照料人年龄在30岁至65岁之间;主要照料人有初中(或相当于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主要照料人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和经验;家庭成员中无人反对或不愿意接受被寄养儿童的。

  该标准还规定,若寄养期间发生侵害被寄养儿童权益的,儿童福利机构应与之解除寄养关系,并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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