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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人才工作条例首次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信息来源:深圳特区报 信息提供日期:2017-06-28 09:21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昨天上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丘海主持召开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草案)》首次提交审议,通过特区立法突破人才发展体制障碍,再引“孔雀东南飞”。

  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罗莉,副主任蒋宇扬、刘恩、高振怀、乔家华,秘书长石岗参加会议。副市长陈彪,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

  作为一座年轻的移民城市,深圳能够在短短30多年时间里创造经济社会发展的奇迹,得益于“人才”这个要素,得益于这座改革开放城市在引进人才、用好人才、留住人才上的领先。此次深圳为人才工作立法,就是要将人才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为引进、培养、评价、激励、保障和服务等各个环节的人才工作保驾护航。

  此次常委会会议为期两天,还有三项重要法规提交审议。具体包括《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草案修改一稿)》、《深圳经济特区警务人员辅助条例(草案修改一稿)》、《深圳经济特区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管理条例(草案)》。

  会议还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我市自来水水质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深圳市2016年中小企业发展情况的报告、深圳市2017年本级第一次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等。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提请审议

  国内首部针对食品安全监督的专门法规——《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草案修改一稿)》昨天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该《条例(草案修改一稿)》授权我市有关部门制定严于国家或者广东省标准的食品安全深圳标准,以满足市民的更高要求。

  这部法规案由《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变身”而来。立法工作组经过大量调研,摸清我市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存在的几大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破解之道。由一部大而全的食品安全“基本法”,变为“小而精”的监督条例,体现了我市立法的新思路——精细化立法,立管用的法。

  问题一:食品安全监管标准偏低

  举措一:可制定高于国标的食品安全深圳标准

  “当前,我们的食品安全治理水平在不断提升,可是离人民群众的期盼仍有距离,监管标准仍然偏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食品质量安全由无害性和应当有营养要求两部分组成,其中无害性为强制性标准,而食品营养主要为推荐性标准。监管部门将绝大部分的资源放在食品的无害性监管上,不太重视食品应有的营养要求,这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监管理念及水平有较大差距。

  此次立法一大亮点就是要转变监管理念,补齐这个短板。《条例(草案修改一稿)》授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并借鉴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食品安全特区技术规范,以及在食品质量、营养健康、过程管理等方面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广东省地方标准的食品相关推荐性标准。

  《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同时规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建立食品深圳地方标准认证和标识制度,对符合深圳地方标准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或者服务赋予深圳地方标准标识权。今后购买贴有“深圳标准”标识的食品,意味着更高的标准更好的质量。

  问题二:对食品生产过程监管不足

  举措二:婴幼配方食品等要有“电子身份证”

  立法调研发现,当前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将主要力量放在食品进入市场后的抽检,满足于食品生产的合格率,而对生产经营环境和过程监管不足。

  为此,《条例(草案修改一稿)》突出了对食品安全链条各领域的监管,比如,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记录和保存进货查验等方面的信息。其中,保健食品、婴幼配方食品等政府重点监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电子追溯体系,通过“电子身份证”实现全过程监控。

  《条例(草案修改一稿)》还要求建立食品安全指数发布制度,定期统计测算和发布全市及各辖区食品安全状况水平,具体内容包括食品符合标准的情况,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情况,及公众对食品质量安全的满意度等。这意味着评价食品安全状况,不再仅是食品抽检合格率这一单一标准。

  问题三:监督力量严重不足

  举措三:设立食品安全总监及督导员

  立法调研还发现,我市食品安全监督领域存在着监管力量严重不足,对小作坊、小摊档和中小微企业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为此,《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创设了食品安全总监、督察以及督导员制度,重构了政府食品安全监督机制。食品安全总监组织领导本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督察负责协助食品安全总监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区政府在社区设立食品安全督导员,在食品安全督察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履行巡查登记、现场快检、隐患排查、信息收集等辅助食品安全监督职责,以此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摊档的监督和服务。

  问题四:惩处制度有待完善

  举措四:食品安全有问题直接罚到责任人

  《条例(草案修改一稿)》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自我监督工作第一责任人,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不仅要处罚企业,更要直接罚到责任人。

  当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时,除依据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给予处罚外,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同时对第一责任人处以处罚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处以处罚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提请审议 高层次人才及配偶入户“零门槛”

  今后,我市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入户将不设门槛——不仅取消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入户的年龄限制,而且即使高层次人才本人选择不入户,其配偶也可以直接申办入户。《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草案)》昨天首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取消两项人才管理工作行政许可

  《条例(草案)》突破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对目前人才工作领域涉及的两项行政许可制度进行了改革。一是取消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行政许可,改为登记备案制。二是取消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改为登记备案制。

  为了形成全社会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氛围,《条例(草案)》规定设立深圳市人才日。关于人才日的具体日期,《条例(草案)》暂未明确。《条例(草案)》还规定,市政府应设立“人才伯乐奖”,对在本市人才培养、引进过程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高层次人才配偶可直接入户

  根据《条例(草案)》,高层次人才和符合条件的其他人才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或者申办入户,其配偶可以自愿选择直接申领居住证或者申办入户。这意味着,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可以“零门槛”入户。

  据介绍,与我市现行政策相比,此项规定突破了两方面的现有规定。一是取消了本市现有规定关于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入户和申办居住证年龄方面的限制。根据现行规定,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如果不入户深圳,年满60周岁即无法办理入户和居住证;二是改变了目前高层次人才配偶入户需要以高层次人才本人入户为前提的规定。

  事业单位人员离岗创业可暂留原职务

  为促进科研人才的双向流动,条例提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以面向社会提供一定比例的兼职教师和兼职研究员岗位。科研人员可以到科技型企业兼职并按规定获得报酬。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携带科研项目和成果在本市离岗创业,在规定期限内返回原单位的,接续计算工龄并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

  财政资助项目科研人员可共享成果

  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备受关注,《条例(草案)》要求,市政府发布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指引,单位按照指引制定本单位奖励和报酬制度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以更好地保护和激励科研人员。

  《条例(草案)》还规定,市、区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研究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可以约定项目科研负责人及其团队和所在单位共享科技成果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

警务辅助人员条例提请“二审” 公安机关或可招聘兼职辅警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修改一稿)》昨天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该《条例》授权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招聘非全日制兼职辅警。这意味着,今后经过招考,公务员、职员、教师和医生等业余时间都可以作为辅警上路巡逻。

  借鉴香港经验招聘兼职辅警

  香港辅助警察队由社会各阶层的志愿人士组成,拥有超过100年历史,目前这支队伍达到4500人左右。与内地的辅警不一样的是,香港的辅警只是利用业余时间到辅警队服务,工资方面按小时计算。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次《条例(草案修改一稿)》正是借鉴香港经验,授权公安机关招聘非全日制兼职辅警。兼职辅警作为后备力量可以满足深圳举办大型活动、遭遇突发事件等情况下的临时辅警力量需求,并且兼职辅警平时在本职工作岗位上是群防群治的重要力量,是公安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禁止辅警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此次立法的最大突破是赋予辅警一定的执法权限,一些警务工作辅警可以独立完成,一些工作可以协助警察完成。

  在适当授权的同时,本着严格管理的原则,《条例(草案修改一稿)》禁止辅警从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等工作。

  退役士官应聘辅警可放宽条件

  条例“一审稿”严把辅警入口关,要求辅警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重点招聘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以提高辅警队伍的整体素质。

  在审议和征求意见时不少声音反映,对于退役军人和武警士官,可以适当放宽条件,这些退役士官通常高中毕业就直接入伍,他们经过部队的锻炼,比较适合基层一线执法执勤工作。《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吸收了这个意见,规定退役士官和士兵应聘辅警的,其学历条件可以为高中以上。但是,应当在入职后4年内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4年内未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不予续聘。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管理条例提请审议

  作为全国独有的“边境特别管理区”,深圳沙头角中英街将有首部专门立法,以打击 “水客”走私行为。《深圳经济特区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管理条例(草案)》昨天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据有关部门统计,俗称“中英街”的深圳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走私案件数量从2013年的61宗上升至2015年的291宗,两年时间激增近5倍。管理区虽然进驻了海关、边防、检验检疫、公安、市场监管等隶属于不同上级机关的管理部门,但由于缺乏统筹协调,无法形成管理合力。而对管理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负有属地管理责任的盐田区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中英街管理局”,由于事权限制,难以协调海关、边防、检验检疫等中央和省级事权,造成管理和服务不到位。

  针对这个问题,《条例(草案)》规定中英街管理局为管理区综合管理机构,除履行综合协调、城市管理等方面的职能外,赋予其对管理区内人员、车辆等一定的检查管理权限,包括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和执法行动。

  《条例(草案)》规定,管理区内企业、单位不得雇请、使用无有效通行证件人员,需要雇请、使用人员的,应当将有关人员的基本信息报中英街管理局,经管理局核实后再送边防部门审批办理边境通行证,以加强核查,为边防部门审批发放通行证提供重点监控人员的有关信息,有效控制“水客”数量。对违反条例的企业、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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