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期政府公报公布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要求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做好我市的促进就业工作,从而实现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的相互适应和协调发展,促进创建充分就业城市。意见提出,我市今年的城镇登记失业率努力保持在3%以内;平均失业周期保持在6个月以下;当年新增失业人员就业率达80%以上;新成长劳动力就业率达80%以上;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率达80%以上;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解决就业一户”。
意见指出,要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使市、区政府建立和完善就业目标责任体系,把登记失业率、促进失业人员就业数和帮扶就业困难人员人数、就业人口管理覆盖率等指标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要加强对失业的宏观调控,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加强对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情况的监测与跟踪,规范和控制企业规模性裁员行为,建立劳动力转移就业应急机制,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要完善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就要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和高新技术、金融、物流、文化产业四大支柱产业,鼓励发展有利于就业的传统优势产业和现代生产生活服务业,注重保持就业数量的相对稳定和增长,积极调整就业结构,扩大为生产服务的就业规模。同时还要完善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市、区政府应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落实促进就业的税费政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和人员可按国家规定依法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对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残疾人就业的以及高校毕业生等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政策,即按国家、省要求,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基础上,扩大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充分发挥其在稳定就业、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和减少失业等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意见要求,市、区政府要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就业服务队伍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设立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窗口等综合性服务场所,并通过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服务等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服务。制定实施深化就业服务专业化、制度化和社会化建设的规划,来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与效率,从而推动落实促进就业扶持政策。
要以政府为主导,制定和实施职业教育培训中长期规划,建立“政府统筹,市场导向,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培训体系,从而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加强技工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整合职业教育培训资源,鼓励用人单位、具有资质的各类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积极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同时还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在岗培训激励机制。即符合一定条件的我市人员,通过教育培训、技能鉴定,并取得了规定证书的,可享受一定的培训补贴。从而大力鼓励新成长劳动力、失业人员等参加就业前技能培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技能。
新一期政府公报还公布了《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要求我市建筑施工企业按《办法》规定为其企业雇用的、从事建筑施工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而对于注册地不在本市的建筑施工企业但却在本市承接施工工程的,其员工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参加我市的工伤保险。
《办法》明确了建筑农民工参加工商保险的具体措施和方法。在参保形式上,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费作为工程造价的一个组成部分,将列入规费项目,单独设项,专款专用,而农民工个人则是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一次性缴费形式参保的工程项目里,建设单位要将工伤保险费作为专用款项在施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总承包企业,并由总承包企业统一负责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区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而对于工程项目没有总承包企业负责的,则由建设单位代扣并代缴工伤保险费。另外,工程项目追加工程造价的,应当按规定重新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补缴差额部分。
在具体的参保费用上,以一次性缴费形式参保的工程项目,按税前工程造价的0.06%计取参保。对于选择对部分农民工实行按月缴费、部分农民工实行一次性缴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其整体缴费水平要高于工程总造价的0.1%,按工程总造价的0.1%的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对于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施工而未竣工的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以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参保的,则按应缴费额=工程总造价×0.06%×〔(合同工期总天数-已施工的工期天数)÷合同工期总天数〕标准缴费。
在参保时间上,以一次性缴费形式参保的工程项目其工伤保险期限为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至建设单位办理完毕竣工验收备案之日的时间;而参保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后参保的,工伤保险期限的起始时间则从参保之日起计算。另外,对于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中标之日起30日内办理工伤保险一次性缴费参保的,其工伤保险期限则从中标之日起计算。
《方案》还强调,在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发生变化时,各用人单位要及时携带用工证明材料向总承包企业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区社会保险机构报送人员变动名单备案。而对于未备案名单的农民工,在工程项目施工工地现场发生工伤事故或该农民工办理平安卡的,其工伤保险待遇是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其余未备案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则由用人单位支付。以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参保的农民工,在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内发生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核发工伤保险待遇;在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缴交工伤保险费期间雇用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的,其工伤待遇及相关费用则由用人单位按本市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标准予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