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白天主持召开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期间,将对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题询问。这也是本届人大在常委会议期间举行的第二次专题询问。
保障房建设管理要进行满意度测评
“十二五”期间我市计划建设保障房21万套,今年将供应2.5万套,供应量居全国前列。保障房的建设和管理情况是市人大常委会今年监督的重点之一。此次常委会议期间,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在此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还将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情况开展专题询问。根据安排,询问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询问人为常委会委员,应询人为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前段时间的“摸底”,保障房的建设进展如何?分配是否公平公开?配套到不到位?如何避免“两岁儿童成后备级人才”这样乌龙事件的发生等等,是大家最关注的问题。
行业协会条例首次提请审议
此次常委会议上将审议三个法规,其中首次提请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备受关注。白天说,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是深圳深化社会组织管理的重要内容。通过立法形式为行业协会创新发展提供法制保障,是从根本上推动我市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的制度性举措。
此前,条例已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希望大家在此基础上认真审议,确保法规的质量和实效。
一系列“账本”也将提请此次常委会议审议。具体包括深圳市2013年1—6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深圳市2013年1—6月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深圳市2012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深圳市2012年社保基金决算和2013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等。为审好政府“账本”,本次常委会议还聘请22名专家为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计划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
特区行业协会条例提请审议 公职人员不得任行业协会要职
今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不得担任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高级管理人员,以消除目前部分行业协会存在的“政会不分”问题。我市的又一部创新法规——《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管理条例(草案)》昨天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
协会准入去掉“婆婆”破除垄断
深圳行业协会改革发展一直走在全国前列,据市民政局统计,目前,全市共有社会组织6000多家,其中行业协会达数百家之多,涵盖了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
根据《条例(草案)》,深圳行业协会门槛进一步放宽,设立程序也简化了。
第一,去掉了“婆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程序包括“挂靠业务主管部门”,这个“业务主管部门”被坊间揶揄为“婆婆”,找“婆婆”难成为社会组织成立的最大难题。此次条例草案在深圳创新探索的基础上,明确行业管理协会设立登记仅需 “筹备(含名称核准)和登记”两个阶段,去掉了“找婆婆”的烦恼。
第二,打破垄断。突破“一地一业一会”,允许一业多会,将明确规定允许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其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照经营区域、产业链各个环节、产品类型、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类型设立。同时,考虑到目前对行业协会设立完全不做数量限制尚不具备条件,规定同级行政区域内已设立的相同行业协会少于3家,以引入行业协会适度竞争机制,给政府相关部门在转移职能、购买服务时从优选择创造可能。
同时,为摒弃“僵尸协会”,《条例(草案)》还完善了行业协会的退出机制,规定了协会的注销情形和行业协会的清算制度。
不得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合署办公
针对不少行业协会脱胎于政府机构,独立性不强,一些行政人员的兼职造成协会公信力不足的问题,《条例(草案)》明确提出要“自主办会,政会分开”,行业协会的机构、人事和财务都要与行政机关和本协会会员分开,不得与国家机关和本协会会员合署办公。
《条例(草案)》行业协会还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或秘书长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及责任作出规定,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任职,消除目前部分行业协会存在的“政会不分”的问题,规范行业协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工作人员进行的关联交易等行为。
不得通过评比向会员收费
在自律管理方面,《条例(草案)》要求行业协会承担起“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和惩戒机制”和“推进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责任。
同时,根据当前个别行业协会运作过程中损害会员和公共利益的情况,规定了行业协会不得从事的活动,包括不得制定行业规则谋求市场垄断,通过评比表彰等方式向会员收取任何费用等。
当协会会员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服务质量事故或食品安全事故;媒体披露有关产品质量、服务质量问题等严重影响行业声誉事件时,将启动惩戒程序。会员被行业协会惩戒及执行惩戒决定的情况依法录入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政府应建立购买服务制度
《条例(草案)》提出一系列支持行业协会发展的措施。比如,明确提出政府应当建立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制度,将适宜由行业协会承接的行业管理与协调、社会事务服务与管理、技术和市场服务等职能或者事项转移或者委托给具备资质和条件的行业协会。
市人大常委会初审报告建议政府购买服务应防止利益输送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管理条例(草案)》经过3个多月的公开征求意见,收集到意见建议2000多条。在此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初审报告提出系列修改意见。
如何加强行业协会内部治理,行业协会高级管理人员的如何选举任用?这一问题备受各界关注。在《条例(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任职行业协会要职的基础上,初审报告在选举方式、任职年限、任职回避等方面进一步建议:会长、副会长实行差额选举;会长、副会长不得来自于同一企业;协会职员不得与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有近亲属关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也不得有近亲属关系;会长任职年龄要有限制。
报告还建议对政府向行业协会购买公共服务予以规范,同时扶持和促进行业协会发展。
比如,市、区政府应当编制向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政府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行业协会购买公共服务,并禁止转包;建立监督评价机制,全面公开购买服务的信息,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评审机制,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防止利益输送。
“病退”电梯仍工作单位要罚30万元
今后,电梯符合“病退”条件仍然要坚持工作,对使用单位将处以30万元罚款。昨天,《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草案修改一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
针对电梯使用中的所有权、使用权、物业管理权涉及到多个主体,而且各个主体之间责任不清甚至相互推卸责任的情况,《(草案修改一稿)》新增关于使用单位“首负责任”的规定,即特种设备在使用和停用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使用单位应当首先承担救治和善后责任,并垫付相关费用。在事故责任认定后,使用单位有权按照事故责任划分对相关责任方进行追偿。
使用单位如何确定?《条例(草案修改一稿)》也给予明确,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单位为使用单位;未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如电梯属于单一产权人,该产权人即为电梯使用单位;如电梯属于多个产权人,应当约定其中一个产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其他产权人承担连带安全管理责任;新安装电梯未移交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对于一些严重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如对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事故风险的,在给予行政处罚基础上,增加停止使用特种设备的规定,如使用单位使用符合报废条件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以30万元罚款。
我市全面禁烟拟设立3年过渡期
在禁烟场所吸一口烟要罚多少钱?昨天提请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一稿)》改变了“一审”稿中“一刀切”罚500元情形,而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50至500元罚款。
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
《草案修改一稿》扩大了禁烟的范围,具体包括: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一些特定的室外公共场所也被设为禁烟区域,如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教学区域,为孕妇、儿童提供服务的公园和医疗机构等。
《草案修改一稿》规定酒吧、歌舞厅茶艺馆等餐饮服务场所,以及桑拿、按摩、洗浴、水疗、水会、足浴、休闲会所、休闲中心等营利性场所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为限制吸烟场所,给予3年过渡期。期限届满后禁止吸烟,并由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根据实际情况,为解决吸烟者的需求,禁止吸烟场所可以在室外设置吸烟点,但是吸烟点必须为室外区域,且不得靠近人群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罚款不搞“一刀切”
条例“一审稿”规定,违规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罚款500元,这个数额是现行条例20元的25倍。在此前的审议及听证中,许多委员及听证代表提出,对个人的罚款处罚要简化执法程序,而且罚款500元的金额过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确定,不能“一刀切”。
结合这些意见,《草案修改一稿》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劝阻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及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元罚款并当场收缴;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有威胁、阻碍执法等情形的,处以500元罚款。
12个执法部门减为7个
现行控烟条例执行10多年未开一张罚款,有关部门解释是执法力量不够。条例“一审稿”提出由12个部门共同执法。这一做法在审议中争议很大,不少委员认为这容易造成部门之间权责不清,相互拖诿。
市人大法委研究认为:多部门执法体制是在目前无法投入更多人力和资源建立独立控烟执法队伍的情况下比较可行的办法。但同时也考虑到条例的要求与有关部门行政执法力量配备的现实,从可行性层面对执法主体范围作了适当调整,因此,《草案修改一稿》将各个部门的职责加以集中明确,并根据各部门的职责、监管范围和执法力量等现实情况,将“一审稿”规定的12个执法部门调整为7个部门。
7个执法部门包括卫生、交通、文体旅游、公安、城管等。“一审稿”规定的教育、民政、人保、经贸等部门不作为执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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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当前网购渐成市民购物习惯,《草案修改一稿》还禁止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网络向公众销售烟草制品。否则由市场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罚款,并由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网站并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注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