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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基本法”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信息来源:深圳特区报 信息提供日期:2014-08-26 09:48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昨天下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开幕,被称为深圳生态文明“基本法”的《深圳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白天,常务副主任罗莉,副主任蒋宇扬、刘军、刘恩、高振怀等出席会议。副市长唐杰列席会议。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草案)》是深圳经济特区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部重要法规,是在国家缺乏一部统揽生态文明全局的纲领性法律的情况下,我市出台的又一项创新性立法。

  本次常委会有多项议题备受关注,单是提请审议的法规草案就有8项之多。其中首次提请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修正案(草案)》和《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当属市民关注的焦点。此前引发广泛讨论的停车调节费征收对象标准和范围也在《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中得以明确。

  作为会议的“重头戏”之一,市人大常委会将对我市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有关情况进行专题询问,以推动政府工作纳入法治轨道,推进一流法治城市建设。此次询问也是本届人大在常委会议期间举行的第三次专题询问。

  本次会议还将审议一系列政府“账本”,包括我市上年度本级政府全口径决算草案的报告,我市今年1-6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我市今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方案的报告等。

我市拟修法明确停车调节费征收对象标准和范围

  停车调节费怎么收?这成为近段时间以来市民关注的焦点问题。市政府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议案昨天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议案提出,明确停车调节费的征收对象、标准和范围——向停放在经营性停车场的小汽车征收,每半小时不超过10元,连续收费时长不超过24小时。

  给征收停车调节费以法律保障

  今年年底前,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即将突破300万辆大关。市法制办主任王璞在作修法说明时表示,结合深圳的城市定位和特点,我市提出不实行小汽车限购的政策措施。因此,利用经济杠杆提高小汽车使用成本,成为我市治理交通拥堵的必然选择。

  据介绍,《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已规定市政府可以采取征收停车调节费措施治理交通拥堵,但是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停车调节费的具体收费对象、范围和标准。今年2月,市政府向省政府报请批准设立该收费项目并核定收费标准。省发改委口头表示支持我市先行先试。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规定,地方性法规中规定设立的收费项目,还应明确具体收费对象、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为此,有必要修改《条例》,明确停车调节费的收费对象、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为我市征收停车调节费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

  征收范围为全市经营性停车场

  《条例修正案(草案)》将全市经营性停车场纳入停车调节费征收范围,而非经营性停车场则不在其中。

  市政府议案表示,经营性停车场使用量大,周转率高,而非经营性停车场主要是供单位内部使用,使用量相对较小,周转率低。因此,对经营性停车场的小汽车停车人征收停车调节费,能有效调控小汽车的使用。此外,从收费的技术保障角度分析,经营性停车场均有经营管理主体,并在交警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和备案,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对其管理和设施监控提出改造要求,以便于政府征收停车调节费。而非经营性停车场由于不收费,没有收费主体,不在交警部门监管范围内,难以对其管理和设施监控提出改造要求,无法对该类停车场征收停车调节费。

  停车少于15分钟不收费

  根据议案,我市高峰时段交通流量构成中,小汽车(含小型、微型客货车)约占92%。为缓解交通拥堵,对小汽车征收停车调节费十分必要。对于小汽车以外的公交车、出租车和大中型货车,是市民出行和城市日常生产生活必需的基本交通工具,不宜通过征收停车调节费予以限制。

  议案还建议对下列情形免征停车调节费:一是住宅类停车场的住户停车需求是刚性需求,不属于调控范围,不宜征收停车调节费;二是对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车、警车及法律、法规规定免收停车费的小汽车,不宜征收停车调节费;三是与现行经营性停车场短时间停放免费的规定相衔接,对停放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短时间接送等停放需求的,不宜征收停车调节费。

  调节费单次480元封顶

  收费标准是大家最关注的问题之一。根据议案,本次停车调节费收费标准遵循差别化原则,即一类区高于二类区,二类区高于三类区;工作日高于非工作日。经市交委综合测算表明,一类区工作日停车调节费标准定为每半小时5—6元,则能满足《深圳市城市交通白皮书》提出的平均车速目标。综合考虑我市治堵工作要求、市民承受能力等因素,预留停车调节费动态调整的空间,为此,《条例修正案(草案)》明确收费标准为每半小时不超过10元。

  同时,为鼓励小汽车使用人主动停驶小汽车,避免因长时间停放却要缴纳高额停车调节费的现象,议案认为,应对长时间停放的小汽车实行停车调节费封顶收费。根据市交委测算,当收费时长为14小时,已能满足《深圳市城市交通白皮书》提出的平均车速要求。综合考虑各项因素,预留动态调整的空间,为此,《条例修正案(草案)》明确单次连续收费时长不超过24小时。

  经记者测算,如果按市交委经综合测算提出的每半小时5—6元,14小时封顶算,我市单次调节费最高为140至168元。若按《条例修正案(草案)》最高值每半小时10元,单次24小时封顶算,则单次停车调节费最多480元。

  停车场未按规定收费可罚10万元

  根据停车调节费征收方案,停车调节费由市交委负责征收,实际操作中委托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代收。为防止停车场经营单位出于个体利益不予配合实施全市统一收费方案,《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和使用联网收费设施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未按照规定收费和及时上缴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政府投资项目实现信息全公开 相关信息须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将更加透明,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外,信息将实现全公开。《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昨天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的一大亮点是增加了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公开的规定,将项目建议书公示的范围由“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扩大到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外的所有项目。同时要求公示期不少于二十日。公示期间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作为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此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和项目验收结果“出炉”后,也须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的平台为政府门户网站。

  《修订草案修改二稿》还要求市政府建立、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公众参与制度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客观因素影响,项目预算调整较为常见。为增强项目预算调整监督的实效性和可行性,《修订草案修改二稿》扩大了人大对项目预算调整监督的范围和形式,规定所有经市政府批准且“项目预算的调整金额超过项目总概算五百万元以上且达到项目总概算百分之十以上的”,均应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两个交通条例修正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

  深圳鼓励“绿色出行”又有新举措,今后,自愿申报停驶或可抵扣交通罚款。昨天,《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修正案(草案)》和《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

  关注点一: 自愿停驶每年最多可抵扣三次罚款 

  这两部法规近年已多次修订。其中,《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于2010年通过,分别于2011年和2012年进行两次修订。而《安全管理条例》于2011年通过,又在次年进行了首次修订。为何如此频繁地修订?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是为了解决交通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适应我市交通发展的需求。

  奖励自愿申报停驶是此次《条例修正案(草案)》的亮点之一。早在2011年大运会时我市就启动了绿色出行活动,但在近年来的推广过程中,效果不明显。市交警局认为,主要原因是对自愿停驶的车主激励措施不够。

  《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本市核发号牌的非营运小型、微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愿申报停驶机动车连续达到规定天数,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免除一次数额在五百元以下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每台机动车每年免除罚款的次数不得超过三次;或者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获取免费路边停车时间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措施。具体办法授权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关注点二: 四岁以下儿童乘车须用安全座椅 

  你家宝宝在乘车时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吗?相信很多市民摇头。今后,这种不安全的行为可能会构成违法。据介绍,近年来,全国每年有上万名儿童死于交通事故,没有使用安全座椅和乘坐位置不当是重要原因。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数据,当汽车发生碰撞时,儿童安全座椅能使婴幼儿的死亡率降低五至七成。此次修法增加相关规定很有必要。”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不满四周岁儿童乘坐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儿童安全座椅。

  不仅如此,此次《条例修正案(草案)》还禁止十二周岁以下儿童乘坐副驾驶,以保障孩子的乘车安全。

  关注点三: 收费路段违停“起步价”罚500元 

  从今年7月起,我市试行路边临时停车收费。可是有市民算过这样一笔账,如果在收费路段停车一天,要交费200多元。可是,不交费违法停车,罚款却只有200元。

  为了避免这种收费与罚款的“倒挂”,此次《条例修正案(草案)》提高了在实施道路临时停车收费的路段违法停车的收费,“起步价”提高至500元,最高可罚2000元。

  一些危险的驾驶行为,也被加重处罚。比如,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或者隧道内行驶,逆行或者倒退行,抑或是非紧急情况时占用应急车道、路肩的,处一千元罚款。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千元罚款。

  关注点四: 马路“龟速行驶”要罚款被删除 

  本着开门立法的原则,两个交通条例修正案前不久在网上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故意慢驶、停驶或者以其他方式阻塞交通在内的龟速行驶行为将处罚1000元”在市民中受到普遍关注,不少市民更质疑该条款是鼓励“开快车”。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造成马路“龟速行驶”的原因一般有三,一是边开车边打电话,二是不识路,三是新手上路。对于第一种情况,《条例修正案(草案)》提高了处罚的额度,由原来的200元增加至300元。对于后两种情况,要求其加速行驶容易带来危险。由此,马路“龟速行驶”罚则条款被删除。

  另一个在征求意见时引发巨大争议的条款——酒驾同车人员也要“连坐”处罚,因为难以执行等原因,也被删除。

  关注点五: 对非机动车违法处罚力度加大 

  在马路上开着车,突然一辆电动自行车迎面冲过来,让人吓出一身冷汗。这种情况,许多深圳人都遇到过。市交警局表示,非机动车,特别是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走机动车道、在机动车道逆行等违法行为常见多发,查处难。针对这种情况,《条例修正案(草案)》提高了对这类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由原来的200元提高至500元,以增强威慑力。

  同时,为加强对快递、送餐等企业的管理,督促企业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条例修正案(草案)》提出实行“双罚制”,即对非机动车违法行为人处罚的同时,对所属企业处两倍的罚款,督促员工加强安全守法教育。

  关注点六: 适时推出限制“单人单车”上路 

  我市车辆增长迅猛,如何让有限的道路资源更有效地利用?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在修法说明时表示,适时推出特定路段限制“单人单车”上路,鼓励“多人共乘”的措施,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根据道路、交通流量等情况,规划设置共乘车道,在特定路段、时段限制不符合共乘要求的车辆通行。

居住证条例提请“二审” “二房东”有义务申报租户信息

  将房子转租,“二房东”也不能只收租金,而负有为非深户籍人员租户作居住登记申报的义务。《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草案修改一稿)》昨天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

  此次居住证条例制定的一项重大变革是将为非深户籍人员提供居所的单位或者个人作为申报义务人。如果房客没有居住证,房东就要每三个月为其申报一次信息,否则将受罚。此前条例“一审稿”规定,房屋承租人又将房屋转租给非深户籍人员,业主或者房屋实际管理人为申报义务人。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认为,不论是一手租赁还是转租,出租人对承租人的情况最为了解,应当承担非深户籍承租人的居住登记申报义务。因此,《草案修改一稿》规定,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自购(建)房屋的,本人为申报义务人;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租赁房屋的,出租人为申报义务人;委托他人作为房屋实际管理人的,房屋实际管理人为申报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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