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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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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10100-02-2020-115090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20-04-01

名 称:深圳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2020—2025年)解读材料

文 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2020—2025年)解读材料 政策咨询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2020-04-01 00:00 【字体:

  一、背景依据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李克强总理在2019年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针对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的新情况,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服务机构,加强儿童安全保障。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抓住粤港澳大湾区和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重大历史机遇,认真落实“幼有善育”战略部署,我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的意义

  《实施方案》聚焦当前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与供给不足的现状,精准施策,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基本原则,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服务供给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形成管理规范、主体多元、布局合理、服务优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提升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服务能力得到明显提升,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三、主要任务

  《实施方案》分阶段制定具体目标,从支持和指导家庭婴幼儿照护、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机构、建立健全托育机构管理制度规范、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四个方面共同推进,提出了14项具体任务,明确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等18个部门和单位的任务分工。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落实休假政策。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哺乳假、配偶陪产假等政策,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加强科学育儿指导。完善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建设,组建市、区两级儿童早期发展科学育儿指导专业团队,利用社区家庭发展服务中心、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妇儿之家、托育机构等平台,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普及科学育儿知识,提高家庭科学育儿能力。营造适宜的婴幼儿照护环境。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及母婴室建设,在工作场所建设“爱心妈妈小屋”,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加强婴幼儿健康管理。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家庭开展宣传教育、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预防接种等服务。建立和完善婴幼儿健康服务信息平台,实现婴幼儿健康的动态管理。

  (二)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机构。统筹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将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纳入相关规划。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配套安全设施。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供应渠道。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有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但无相关服务设施的,应当逐年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要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鼓励幼儿园(幼儿中心)开设托班。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幼儿中心)利用现有资源或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研究将不少于8托位/千人的标准纳入城市规划标准和准则,并据此增加新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用于设置适当比例的2至3岁幼儿托班。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完善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鼓励职工适龄子女达20人及以上的用人单位为本单位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加强政策扶持推动普惠托育机构建设。制定和落实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相关政策。

  (三)建立健全托育机构管理制度规范。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按照托育机构性质,在相应部门注册登记,并向所在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规范托育服务行业管理。鼓励成立托育服务行业协会,制定科学合理的行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托育机构质量评估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托育服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各相关部门加强对托育机构的卫生评价、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做好托育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常见病与多发病的防控及饮食用药安全、饮用水卫生、环境卫生等工作。加强托育机构安全监管。督促托育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和逃生避险培训,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四)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要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支持托育企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行业协会等参与技能培训、技能等级认定和职业能力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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