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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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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C00000-02-2007-005500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07-11-08

名 称:问: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0.5%规定比例,如何计算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文 号:

主 题 词:

问: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0.5%规定比例,如何计算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咨询

信息来源: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2007-11-08 00:00 【字体:
  答:《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0.5%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按实际比例数缴交。

缴纳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保障金=[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80%

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人数×0.5%

在岗残疾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办理社会保险的深圳市户籍残疾人(安排一名盲人或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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