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C00000-02-2007-00549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07-11-08

名 称:就业与再就业新政策——延续、扩展、调整、充实

文 号:

主 题 词:

就业与再就业新政策——延续、扩展、调整、充实 政策咨询

信息来源: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2007-11-08 00:00 【字体:
    新政策最大的特点是覆盖面更广、扶持力度更大,在可能的范围之内使最多的人得到实惠。新政策的精神主要体现在8个字:延续、扩展、调整、充实,目的是使积极的就业政策发挥更大效应。

    一、时间的延续

    (一)扶持政策执行期限

    12号文规定:“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和减免税费的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

    新政策规定:“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

    解析:新政策的政策审批截止期暂定到2008年底,这意味着政策有效期将延长到2011年。12号文件确定的税费减免、小额贴息贷款、社保补贴、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主辅分离等项政策执行期限继续延长。

    (二)“4050”人员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

    12号文规定:“4050”等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为3年。

    新政策规定:“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

    解析:这是照顾困难群体之举,公益性岗位对就业困难人员十分有用,尽管提倡市场就业,但对于最困难人员政府还是要直接帮助。

    二、对象范围的扩展

    (一)《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

    12号文规定:《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为四类人:一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二是国有企业失业人员;三是国有破产企业待安置人员;四是享受低保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新政策规定:《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增加了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并明确各地可运用地方财政资金,根据本地实际,将扶持政策(不含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城镇其他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

    (二)就业困难群体范围

    12号文规定:就业困难群体主要指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中,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人员。

    新政策规定:就业困难对象增加了厂办大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

    (三)享受小额贷款政策人员范围

    12号文规定:人员范围为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四类下岗失业人员。

    新政策规定:人员范围扩大到了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四)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范围

    12号文规定: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

    新政策规定:在原政策规定基础上,免费职介服务和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增加了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力。

    解析:新政策在扶持对象上扩大了覆盖面,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体现城乡统筹就业的总体要求,促进就业长效机制建立。

    三、新增项目的扩展

    (一)贷款贴息范围

    12号文规定:贴息项目由国家以列举的方式确定了19个微利项目。

    新政策规定:贷款贴息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解析:贷款贴息范围由过去的列举式改为地方上报备案制,微利项目无疑要比所列举的19个要多,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这个规定更贴近地方工作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实际情况。

    (二)社保补贴项目

    12号文规定:社保补贴主要是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新政策规定:社保补贴在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础上,增加了医疗保险。

    解析:新政策重点解决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中“病有所医”的问题。

    四、具体政策的调整

    (一)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

    12号文规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新政策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解析:从原来的没有限额改为在规定限额内按四个税种依次减免。“依次减免”是指在规定的减免额度内,按照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顺序,依次减免,如一个税种减免的额度达不到规定的减免额度,再继续减免下一个税种,依次类推。

    (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

    12号文规定:吸纳了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按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新政策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解析:在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方面,无论是对象范围还是优惠方式都作了调整。一方面,取消了门槛。享受优惠的企业不再有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30%的比例限制,只要招用一个下岗失业人员就能享受定额的税收减免。另一方面,也进行了规范。新政策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方式由按比例减免调整为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减免。这既体现了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支持,也方便政策操作,减少税收征管漏洞。

    (三)免费培训变为一次性培训补贴

    12号文规定:对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

    新政策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

    解析:新政策改免费培训为提供一次性培训补贴,这意味着一种责任分担的机制。这个调整,一方面可以通过分担费用的办法来调动受培训者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通过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的机制,可以进一步调动培训机构的积极性,也要求其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

    五、对原有政策的充实

    (一)增加了持证“4050”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后的社会保险补贴

    新政策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增加了生活困难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新政策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

触碰右侧展开
i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