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疑的提出和受理
(一)质疑时限起算点
答:1.供应商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采购文件的质疑,为采购文件公布之日;对采购过程的质疑,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以及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竞价小组组成人员的质疑,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示之日。
2.质疑的时效期间应当从起算日期的次日开始计算。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一条、《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和《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四条及第六条。
(二)项目采购文件答疑结果的质疑期限起算点
答:1.根据采购人答疑回复,未修改项目采购文件的,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期限起算时间不变;
2.根据采购人答疑回复,需要修改项目采购文件的,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期限自答疑公布次日起重新起算;
3.如采购人答疑回复中出现漏答的,采购人应补充答疑。补充答疑后需要修改项目采购文件的,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期限自补充答疑公布次日起重新起算。
依据:《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七条。
(三)《质疑函》提交形式
答:1.应在网下递交书面质疑函,不得以互联网络、电子邮件、传真或电话等方式提交质疑函,同时需递交质疑函PDF格式电子文档一份(隐藏质疑供应商名称、地址及联系人名称和方式)。
2.采用邮寄方式递交书面质疑函的,以质疑函邮寄到达签收日计算质疑截止日期。邮寄到达签收日超过质疑期限的,中心质疑归口管理部门应拒绝受理并退回有关邮件。
3.供应商邮寄递交的书面质疑函应符合本办法有关质疑函的要件规定,其受理条件和标准与网下递交质疑函相同。
依据:《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四)提交《质疑函》时需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
答:1. 质疑函由供应商的投标代表提交的,该代表同时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
2.质疑函非由供应商的投标代表提交的,递交人应同时提供该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该递交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3.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递交的,则只需要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
依据:《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
(五)《质疑函》的具体内容
答:《质疑函》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明确的质疑请求;
2.明确的质疑对象;
3.因质疑事项而受到损害的权益;
4.合理的事实和依据;
5.质疑函采用实名制。质疑函中应当写明被质疑采购项目的名称和编号,落款应当写明单位全称、地址、邮政编码、有效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据:《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六)在质疑期限内补正有关质疑材料后,中心的处理方式
答:根据《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供应商应严格按照中心要求,在质疑期限内补正有关质疑材料。根据补正情况,质疑处理岗按照下列步骤处理:
1.补正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补正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回执。
2.未补正或逾期补正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1)如需补正的材料属于未提供质疑人身份、未提供质疑证据或未提供经办人授权或身份证明材料的,质疑供应商未补正或逾期补正的,拒绝受理该供应商的质疑函并出具不予受理回执;
(2)如需补正的材料属于未提供合理、充分证据的,质疑供应商未补正或逾期补正的,只登记该质疑供应商现有证据资料,其应承担因提交证据的充分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不足而可能导致的对其不利的质疑复核结果。
(七)各区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项目的质疑受理机构
答:对各区政府采购项目和由社会中介机构组织的区/市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请分别向具体组织机构提出。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十四条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八)未参与A项目投标,但想要质疑A项目,可以吗?
答:质疑的主体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没有参与项目投标的,不可以进行质疑。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政府采购信息;(二)公平参与政府采购竞争;(三)提出询问、质疑和投诉;(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质疑答复时限及对答复不满意的救济途径
(一)质疑答复时限
答: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质疑事项需要向有关部门取得证明或者组织专门机构、人员进行检验、检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质疑处理期间。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一条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
(二)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解决措施
答:对市政府采购中心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或者答复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提起投诉。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二条。
三、质疑供应商提交证据材料(供参考)
(一)质疑某供应商投标文件提供的团队人员社保证明造假。
建议:提供社保局出具的声明函,或者在社保局官网上截图其社保证明样式。
(二)质疑某供应商投标文件提供的资质(资格)证书造假。
建议:提供该资质(资格)证书出具单位的声明函,或人社局(厅)网站的查询结果。
(三)质疑某供应商投标文件提供的检测报告(检验报告)造假。
建议:提供该检测报告(检验报告)出具单位的声明函。
(四)质疑某供应商投标文件技术参数造假。
建议:提供厂家(制造商)出具的声明函,或官方网站提供的彩页及相关参数。
(五)质疑招标文件具有倾向性。
建议:提供证明招标文件招标技术要求为某制造商独有技术的证明文件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