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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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22-07-23
名 称:深圳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八项配套制度的通知
文 号:深林长办〔2022〕10号
主 题 词:
深林长办〔2022〕10号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深圳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及省、市全面推行林长制相关工作部署,经深圳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 年第 1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深圳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试行)》《深圳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市级林长会议制度(试行)》《深圳市全面推行林长制信息工作制度(试行)》《深圳市全面推行林长制部门协作制度(试行)》《深圳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督查制度(试行)》《深圳市全面推行林长制林长巡查制度(试行)》《深圳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深圳市全面推行林长制“ 两长两员” 管理规定 (试行)》等八项配套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4月27日
深圳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市委、市政府成立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林长制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为完善市林长制领导小组相关工作机制,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广东省《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和《深圳市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林长制领导小组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的决策部署,负责我市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指导推进、督查考核、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市林长制领导小组是市委、市政府实施林长制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四条 市林长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书记兼任;常务副组长由市委副书记、市长兼任;副组长由分管林业、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应急、城管和综合执法工作的市领导同志兼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
第五条 市林长制领导小组下设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林长办),设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承担市林长制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林长制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为加强日常沟通,市林长制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均设联络员。市林长制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联络员分别由其政务联系人担任,市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六条市林长制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全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研究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的重要措施,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推动林长制信息化应用支撑建设,督促检查有关政策落实情况。
市林长办具体负责市林长制领导小组确定事项的组织协调、督导落实工作。
第七条 各区(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各部门在推行林长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可上报市林长制领导小组协调研究处理。
第八条 对各区、各部门林长制工作的考核和奖励、重大责任追究事项,应报市林长制领导小组研究议定。
第九条市林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协同配合、增强合力。
第四章 相关制度
第十条 建立市级林长会议制度,集体研究林长制重大问题。市级林长会议分为:市林长制领导小组会议、市级林长会议、市林长办会议。
第十一条 建立林长制信息工作制度,对信息公开、信息通报、信息报送等工作做出具体要求,规范和加强林长制工作信息交流,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 建立林长制部门协作制度,适用于市有关部门在林长制规划统筹、信息共享、督查督导、联合执法等方面的协作。市有关部门在明确职责分工的基础上,齐抓共管,加强配合联动,共同推进林长制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林长制工作督查制度,适用于市对各区森林湿地资源保护发展、林长制实施和林长履职等情况进行督查。根据工作需要,可开展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和日常督查。
第十四条 建立林长巡查制度,适用于市级林长的巡查工作。通过巡访、调研、核查、督导等方式,督促责任区域内各级党委和政府落实保护发展森林湿地资源主体责任,及时组织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第十五条 建立林长制工作考核制度,市对区级党委、政府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保护发展目标考核、主要工作任务考核和社会公众评价;考核程序包括区级自查、市级核查、结果公布;考核结果作为区级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建立林长制“两长两员”制度,明确公众林长、自然(森林)校长、基层监管员、护林员的定义、来源、筛选标准和工作职责,加强配合与联动,形成保护森林湿地资源的强大合力。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市林长办负责解释,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试行2年。各区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区全面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深圳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市级林长会议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我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市级林长会议议事规则,保障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广东省《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和《深圳市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级林长会议包括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林长制领导小组)会议、市级林长会议、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林长办)会议。
第二章 市林长制领导小组会议
第三条 市林长制领导小组会议由市林长制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或组长、常务副组长委托的副组长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为市林长制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成员、区林长制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等,具体参会人员由召集人根据会议需要确定。
第四条 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广东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决策部署。
(二)研究议定我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重大政策和重要事项。
(三)听取市级林长和市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存在问题,部署下一步工作。
(四)研究考核问责和表彰奖励有关事项。
(五)研究经市林长制领导小组领导同意提交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市林长制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重点研究部署林长制工作的全局性、综合性问题。若有重大事项需临时召开的,可适时组织召开。
第六条 会议方案由市林长办负责拟订,按程序报会议召集人审定。市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可提出会议议题建议及相应列席单位,由市林长办汇总整理后按程序报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七条 会议议题原则上由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进行汇报。与议题有直接关系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不能出席会议的,须按有关规定请假,并安排其他负责同志参会。
第八条 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纪要,按程序审批印发。
第九条 会议决定事项由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市林长办报备。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市林长制领导小组有关领导报告。
第三章 市级林长会议
第十条 市级林长会议由市级第一林长、林长或市级第一林长、林长委托的副林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包括市级林长、相关区级林长、与议题有关的市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市林长办有关同志。具体参会人员由召集人根据会议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 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广东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决策部署。
(二)贯彻落实市林长制领导小组会议有关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三)听取区级林长工作述职。
(四)研究解决林长制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专题事项。
(五)总结我市全面推行林长制阶段性工作情况,部署下一阶段林长制重点工作。
(六)协调解决我市森林湿地资源保护发展的重大问题,解决部门之间、区域之间林长制工作的重大事项。
(七)研究经市级林长同意提交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市级林长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如有必要,经市级第一林长或林长同意,可适时召开。
第十三条 会议方案由市林长办负责拟订,按程序报会议召集人审定。
第十四条 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纪要,按程序审批印发。
第十五条 会议确定或部署的事项,有关单位须严格执行,并将落实情况向市林长办报备。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相关市级林长报告。
第四章 市林长办会议
第十六条 市林长办会议由市林长办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市林长办主任、副主任、成员等,具体由召集人根据会议需要确定。
第十七条 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研究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相关决策部署的举措。
(二)研究贯彻落实市林长制领导小组会议、市级林长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
(三)研究需提交市林长制领导小组会议或市级林长会议审议的事项。
(四)协调处理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五)通报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进展,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
(六)研究经市林长办主任同意提交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纪要,由市林长办主任审定后印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市林长办负责解释,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试行2年。各区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区级林长会议制度。
深圳市全面推行林长制信息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林长制工作信息交流,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广东省《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和《深圳市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林长办负责统筹全市林长制信息公开、信息通报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二章 信息公开
第三条信息公开应坚持统一性、客观性、全面性、连续性等原则,保证信息的权威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 信息公开对象为社会公众。
第五条 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
(一)林长名单、林长职责、责任区域、资源概况、工作内容、保护发展目标、监督电话等;
(二)森林湿地资源年度保护发展情况;
(三)有关规章制度和技术要求等;
(四)重要问题处置情况;
(五)其他根据相关规定需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信息可根据具体内容采取合理合法方式及时公开。公开方式主要包括主流媒体、工作网站、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微信公众平台、APP、公示牌、宣传栏、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告,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七条 按照“谁公开、谁把关”的原则,严格保密纪律,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和信息安全规定,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
市林长办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林长制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 信息通报
第八条 信息通报范围包括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领导、街道级及以上林长和林长办、市林长制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等。
第九条 信息通报内容主要包括:
(一)各区(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及责任单位落实林长制工作情况;
(二)林长巡查动态;
(三)年度目标完成和重点工作推进情况;
(四)重点督查、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
(五)危害森林湿地资源保护发展的重大突发应急事件处置;
(六)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等。
第十条 信息通报可采取会议、文件、简报、媒体、网络等方式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市级林长制信息通报原则上两月一次。重要的工作调整、阶段性进展以及公众关注的重要事项可适时通报。
第十二条 信息通报中涉及的突出问题、督办事项和整改要求,责任单位必须按时限完成相关整改处置工作,并及时反馈信息给通报单位。
第四章 信息报送
第十三条 信息报送类型分日常信息报送和信息专报。日常信息主要为林长制工作落实情况、重大事件处理情况及其他需报送市林长办或上级部门的工作信息。专报信息主要为需要呈报市委、市政府或广东省林长办的重要工作信息。
第十四条 日常信息报送内容主要包括:
(一)林长制工作推进情况,包括上级部门有关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市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林长制工作落实情况;市领导交办事项落实情况;区、街道各级林长及林长办组织开展林长制工作情况;林长制重要工作进展,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整改情况,林长制相关工作简报及政务信息等;
(二)各区工作经验,包括森林湿地资源保护发展和林长制工作中涌现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创新亮点等;
(三)重大事件处置情况,包括重大突发性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跨区、跨部门的重大问题及协调处理情况,新闻媒体、网络反映的热点舆情及应对情况等;
(四)其他需要报送市林长办或上级部门的工作信息。
第十五条 专报信息报送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或市第一林长、林长、副林长(统称市级林长)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二)林长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跨区、跨部门的重大问题,或媒体反映的涉及林长制工作的重大舆情;
(三)其他专报事项。
第十六条 信息报送要求:
(一)各区林长办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信息报送收集,相关信息统计汇总后,及时报送市林长办。市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直接向市林长办报送;
(二)日常信息报送实行月报制,需要时根据市林长办要求随时报送;重大突发性事件需及时报送;
(三)信息专报为不定期报送,实行一事一报、特事特报,根据信息时效性随时发生、随时报送;
(四)信息一般通过政务邮箱报送,涉密信息按照保密规定执行;
(五)信息报送工作遵循及时高效、准确精炼、真实可靠的原则进行。
第十七条 市林长办负责全市林长制工作有关信息的汇总审核,经整理筛选后,以信息简报或信息专报的形式,报送市有关领导、印发市相关单位和区级、街道级林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林长办应对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进行不定期抽查,以优补劣,定期通报各区各单位信息报送情况。
第十九条 对无故不提供、拖延提供或长期不更新林长制信息资料、违规使用林长制信息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的, 市林长办将进行通报,并向市级林长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市林长办负责解释,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试行2年。各区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各区林长制信息工作制度。
深圳市全面推行林长制部门协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部门间的沟通联系和协作配合,保障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和广东省《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深圳市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林长办)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林长制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齐抓共管,加强配合联动,共同推进林长制工作。
第三条 市林长办与各成员单位以及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及时共享和交流森林湿地资源保护发展过程中涉及的基础与业务信息,包括资源调查监测、确权登记、保护修复、灾害防控、执法整治等方面的信息资源。市林长办统筹协调开发智慧林长信息平台,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录入,共同推进信息资源的电子化,提升信息综合开发和利用水平。
第四条 市林长办可根据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组织成员单位对各区(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落实林长制工作开展联合督查。督查结束后,市林长办应及时将督查结果和发现的问题交办给各区,并抄送成员单位。各区按时限要求将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报市林长办及相关单位。
第五条 市司法局、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以及《中共深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明确市直有关部门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职责分工的通知》等要求,对街道涉林综合执法情况进行指导、监督、考核,严厉打击涉林违法行为,维护森林湿地资源安全。对因协作配合不力影响到林长制推行或者上级林长交办任务完成的,市林长办应组织协调,并将各成员单位落实协调意见情况纳入林长制考核或者通报。
第六条 各成员单位应在市林长制领导小组会议、市级林长会议、市林长办会议等相关市级会议上,按要求汇报履职情况,并及时向市林长办报送相关工作总结。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作为协作部门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市委宣传部:负责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协调涉及林长制工作的宣传报道。
(二)市政府办公厅:指导协助林长制相关联络工作。
(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级林业领域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或转报。
(四)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各类学校配合林业部门组织开展自然教育工作。
(五)市公安局:负责侦办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预防和打击林区违法用火行为,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加大涉林执法的警务保障,及时反馈涉刑案件办理情况。
(六)市民政局:负责协助解决殡葬管理工作中涉及森林湿地资源保护与发展问题,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支持开展相关社会团体登记。
(七)市司法局:依法办理涉林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依法协调行政执法争议。
(八)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市林业主管部门完善公共财政支持林业的政策;按照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规定保障林长制和林业工作经费。
(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表彰奖励相关规定做好林长制相关激励工作;指导落实绿化劳动模范、绿化先进工作者、护林员等森林湿地资源保护与发展从业者的相关待遇。
(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承担全面推行林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国土绿化和林业生态建设;组织指导全市森林湿地资源保护管理以及陆生、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指导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负责林木种苗管理;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加强对有林单位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森林督查、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林业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林地土壤污染防治等工作;负责直属管辖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地质公园和政府储备土地的薇甘菊监测调查和防治工作;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的森林资源保护;组织指导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生态修复工作;指导并监督实施森林、林地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争议调处工作;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提供有关资源监测及地理信息数据。
(十一)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十二)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全市高速公路两侧公路用地范围内绿化和林木管护;协助组织运力为森林火灾处置救援提供运输保障。
(十三)市水务局:负责做好市管河流、湖泊、水利工程等管理范围内的绿化、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组织做好管理范围内的生态修复和水土保持工作。
(十四)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指导相关行业对游客进行森林防灭火安全宣传教育。配合做好森林康养、森林旅游宣传推广,鼓励有条件的旅游景区提升森林景观。
(十五)市应急管理局:统筹、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森林火灾防治工作,承担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承担全市重大、特重大森林火灾及跨区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负责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开展森林火灾综合风险与应急能力调查评估,指导协调森林防火措施落实,组织管理森林消防队伍,协助查处森林火灾案件,组织开展森林火灾的事后调查评估;指导各区加强基层护林防火物资储备,加强防火队伍规范化建设。
(十六)市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依法对涉林资金使用情况、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十七)市市场监管局:配合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加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的市场监管;依法查处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行为;配合做好高标准农田防护林建设工作,负责基本农田的薇甘菊监测调查和防治工作。
(十八)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市政园林绿化建设;负责实施所辖公园和道路的绿化、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负责落实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日常协调、监督、指导、考核和培训,落实上级部署的执法任务,建立部门间协同联动和会商机制。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林长办负责解释,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试行2年。各区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区林长制工作督查制度。
深圳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督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全面推行林长制督查工作的开展,扎实推进我市林长制工作,确保各项任务目标按时保质完成,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广东省《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和《深圳市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对各区(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森林湿地资源保护发展、林长制实施和林长履职等情况的督查。
第三条 督查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确保全面深入、实事求是、强化整改。
第四条 督查主体分为市级林长、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林长办)和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市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一)市级林长督查对象为市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各区林长。
(二)市林长办督查对象为市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区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林长办)。
(三)市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督查对象为对口下级单位。
必要时可商请市、区党委、政府督查部门有关人员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督查。
第五条 督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中央、省和市决策部署传达贯彻情况。中央、省和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决策部署的传达学习、工作部署、宣传动员等情况。
(二)林长制组织体系建设情况。林长体系建立情况,部门分工与责任落实情况,林长办设置及工作人员落实情况,以及工作经费保障情况等。
(三)林长制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方案的制定情况,工作目标设定和主要任务细化情况;林长会议、信息工作、部门协作、工作督查、林长巡查、考核评价、两长两员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林长履职尽责情况。林长对责任区域内森林湿地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考核监督,以及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等情况。
(五)林长制任务实施情况。森林湿地资源监管、自然保护地体系构建、国家森林城市建设、天然林保护修复、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森林资源灾害防控、自然教育发展、依法治林、林长制信息化建设、基层基础建设等主要任务落实情况。
(六)特定事项或任务完成情况。市级林长会议决策部署和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市级林长批办事项落实情况;上级部门专项检查、暗访督查等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群众投诉举报、媒体曝光以及社会重点关切等突出问题的办理和整改落实情况。
第六条 督查方式包括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和日常督查等,可采取明察暗访或第三方督查的方式开展。
(一)综合督查。综合督查是对林长制工作的全面性督查,督查事项涵盖全部督查内容。综合督查由市级林长分区域负责,市林长办协调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
(二)专项督查。专项督查是对林长制工作的专门性督查,督查内容主要针对特定事项或专项任务落实情况。专项督查由市林长办具体组织实施。
(三)日常督查。日常督查是对林长制工作的日常性督查,主要针对林长制常态化工作进行督促指导。日常督查仅涉及市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相关单位可单独组织。
第七条 督查程序主要包括:
(一)督查准备。根据督查工作计划或工作需要,制定督查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向被督查对象发送督查通知书(采取暗访方式的除外),告知其督查事项、督查时间及要求等。通过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核实、听取公众意见等方式开展督查。
(三)形成报告。督查结束后,成员单位和各区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督查报告,报送市林长办备案。
(四)情况反馈。对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督查主体通过适当方式反馈;必要时,在督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被督查对象下达督查建议书(意见书)。
(五)整改落实。被督查对象按照督查建议书(意见书)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整改情况。市林长办视情况开展“回头看”,对被督查对象履职不力、整改不到位等情况,采取通报批评、警示约谈等措施,督促其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六)资料归档。督查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做好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日常督查可根据工作需要,视情节简化程序。
第八条 督查应严格遵守回避、保密规定和八项规定等制度。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按有关规定报告。
第九条 市林长办适时对督查、整改情况进行汇总。督查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林长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林长办负责解释,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试行2年。各区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区林长制工作督查制度。
深圳市全面推行林长制林长巡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保护发展森林湿地资源责任,更好推动林长履职尽责,保障林长制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广东省《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和《深圳市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级林长(包括市第一林长、林长和副林长)的巡查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林长巡查(以下简称巡查),是指林长通过巡访、调研、核查、督导等方式,督促责任区域内各级党委和政府落实保护发展森林湿地等主体责任,及时组织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的行为。
第四条 市第一林长、林长巡查原则上每半年不少于1次;副林长对责任重点生态区域的巡查原则上每半年不少于1次。
第五条 巡查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情况;
(二)全面推行林长制落实情况;
(三)森林湿地资源保护发展主要目标完成情况;
(四)森林湿地督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五)森林防火体系、队伍建设情况,林区火源管控、防患排查和防火物资储备情况;
(六)此前巡查发现、投诉举报或下级林长上报的重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
(七)其他涉及森林湿地资源保护发展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级林长巡查发现的问题,由下一级林长牵头整改并书面报告市级林长,抄送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林长办)。
第七条 相关责任单位接到林长或林长办交办的有关问题,应及时处理和反馈。
第八条 市林长办对市级林长巡查发现的问题实行台账管理,并和市级林长联络员一起对巡查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做到处理到位、事毕销号。
市级林长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纳入林长制工作考核内容。对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重视不够、整改不力的单位及个人进行约谈。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林长办负责解释,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试行2年。各区可参照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区级林长巡查制度。
深圳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全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市级考核工作,推动各区(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林长履职尽责,确保林长制工作落地见效,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广东省《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和《深圳市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党委和政府落实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林长办)组织实施,有关单位参与。
第四条 考核工作遵循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保护发展目标考核、主要工作任务考核和社会公众评价三个部分。
保护发展目标考核主要包括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天然林保护面积、森林火灾受害率、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等5项约束性指标。深汕特别合作区可参照执行。
主要工作任务考核主要是对林长制工作落实、森林湿地资源监管、自然保护地体系构建、国家森林城市建设、天然林保护修复、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森林资源灾害防控、自然教育发展、依法治林、林长制信息化建设、基层基础建设、保障措施、影响度等13项工作情况的考核评估。
社会公众评价主要是采取调查问卷等方式,重点调查公众对所在地区林长制和森林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知晓度、参与度、满意度、信息度和支持度。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分别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59分及以下)。
第七条 考核程序包括区级自查、市级核查审定、结果公布。
区级自查。被考核对象于当年11月15日前组织有关单位对照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全面自查和评分,并形成自查报告,于当年12月5日前将自查报告和佐证材料报市林长办。
市级核查审定。市林长办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对各区推行林长制自评情况和相关考核指标数据的审核。市林长办根据审核情况和年度督查情况,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形成综合考核结果建议稿报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林长制领导小组)审定。
结果公布。由市林长制领导小组公布考核结果。
第八条 考核结果作为各区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对责任区域森林湿地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落实到位、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显著的区,应以适当形式通报表扬。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由区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向市林长制领导小组作出书面说明,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同时抄送市林长办;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市林长制领导小组领导或其委托的市林长办主任,约谈所在区的林长。
第九条 市林长办根据国家、省和市的要求及林长制工作任务,每年制定考核实施细则,报市林长制领导小组领导同意后印发实施。
第十条 国家、省正式出台林长制考核办法后,再依据有关规定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林长办负责解释,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试行2年。各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辖区林长制工作考核办法。
深圳市全面推行林长制“两长两员”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调动我市公众参与管林护林的积极性,夯实基层基础,增强各级林长与社会联动,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广东省《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和《深圳市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两长”是指公众林长和自然(森林)校长。“两员”是指基层监管员和护林员。
公众林长是指自愿报名,经筛选、培训,受聘的参与森林湿地保护活动的志愿者。
自然(森林)校长是指受聘的深圳自然教育类学校或机构负责人及自愿参与自然教育的深圳中小学负责人。
基层监管员由街道或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森林湿地保护管理的工作人员担任。
护林员是指由街道或经营管理机构聘任,从事森林湿地资源管护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第三条 在深圳全面推行林长制的组织体系中,“两长”与“两员”互为补充、密切配合、协同联动,形成保护森林湿地资源的强大合力。
第二章 公众林长
第四条 公众林长的来源为社会各界热心人士。
公众林长由区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林长办)统一招募,以各街道为单位接受市民报名,并由街道统一收集登记资料上交区林长办,区林长办根据公众林长报名条件进行筛选确定,并由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林长办)统一组织培训,完成培训后颁发“公众林长”聘任书,聘期为一年,接受区林长办的统筹指导。期满结合任期内综合表现及本人意愿,可续期。
第五条 申报公众林长遵循自愿原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觉悟及文化素质,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二)富有志愿服务精神,能长期坚持开展森林湿地保护工作;
(三)采取就近原则,我市森林湿地周边居民优先;
(四)具备巡查的身体条件;能够使用智能手机及APP,具备一定文字撰写以及较好的沟通能力。
第六条 公众林长的职责包括:
(一)森林、湿地日常巡查,监督并举报破坏森林湿地的不当或违法行为;
(二)收集森林、湿地的相关信息,协助开展林业知识普及、林长制公益活动;
(三)宣传森林、湿地保护政策,带动公众爱护森林、湿地;
(四)关注古树名木,监督并举报破坏古树名木的不当行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宣传;
(五)收集和反馈公众意见,并对我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协助各级林长监督相关部门的执法行为;
(七)受邀参加相关林长工作会议、研讨会等;
(八)协调公众与林长良性互动沟通。
第七条 各区应为公众林长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协助。
为保证公众林长正常有序开展工作,各区、街道应对公众林长的监督举报行为和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泄露。
第八条 公众林长开展保护森林湿地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诚信、合法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经营单位的规定。
公众林长开展的保护森林湿地志愿服务、生态宣传和森林湿地监督活动,受法律保护。
公众林长参与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
第九条 对于踊跃参与爱林护湿活动,为我市森林湿地保护管理贡献突出的公众林长,市林长办应予以通报表扬,大力宣传先进典型,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保护森林湿地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三章 自然(森林)校长
第十条 自然(森林)校长来源主要包括:
(一)深圳市“山海连城自然教育联盟”的自然教育学校、机构负责人;
(二)自愿参与的深圳公办、民办中小学负责人。
由区林长办聘请并颁发“自然(森林)校长”聘书。
第十一条 自然(森林)校长的职责包括:
(一)收集森林、湿地的相关信息,宣传森林、湿地保护政策,积极对学生开展林业知识普及、林长制公益活动,增强学生爱护森林、湿地意识;
(二)积极与林长、公众林长沟通,开展自然教育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林长进校园”活动及“森林(湿地)课堂”活动;
(三)选拔“林长小助理”,协助林长、公众林长开展相关护林护湿活动,组织学生集体参与护林护湿活动;
(四)收集和反馈师生意见,加强互动沟通。
第十二条 各区、街道应对参与组织相关活动的自然(森林)校长及学生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三条 对于踊跃参与爱林护湿活动,为我市森林湿地保护管理贡献突出的自然(森林)校长,市林长办应予以通报表扬,大力宣传先进典型,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保护森林湿地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四章 基层监管员
第十四条 各街道、经营管理机构应结合实际,组织做好基层监管员队伍的组建工作。
第十五条 基层监管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护林员日常山林巡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山林管护工作正常有效开展;
(二)定期开展巡林,并对护林员工作成效进行考核评价,将考核结果纳入绩效档案;
(三)负责合理规划护林员的山林管护区域、山林面积、巡山路线,确保山林巡护全覆盖;
(四)负责对护林员的业务指导、山林巡护记录的抽查,提高山林管护实效;
(五)做好街道、社区级林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基层监管员要根据巡护信息系统中护林员的履职情况,每个月提出对护林员的履职考核意见。对履职不到位的护林员,社区级林长或监管员要及时报街道和区林长办。具体管理规则由各街道、经营管理机构制定。
第十七条 各街道、经营管理机构可结合管理需要,由基层监管员负责辖区内公众林长的协调、联络工作。
第五章 护林员
第十八条 各街道、经营管理机构结合实际,组织做好护林员队伍的整合组建工作。
护林员由所在街道或经营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各区、各经营管理机构应保障专职护林员的基本待遇,将专职护林员工作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各街道、经营管理机构应结合实际情况,完善护林员管理体制和保障制度,增加基层管护设施设备,改善护林员巡护条件,提升森林资源管护水平。
第二十条 护林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森林湿地保护意识,愿意从事护林护湿工作,能正常履行护林职责;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巡护工作,原则上年龄在18-60周岁的本地常住居民;
(三)有一定文化程度,能正确使用智能手机及APP,能及时反馈信息,能及时制止、举报各种破坏森林、湿地资源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护林员主要职责和义务:
(一)开展日常巡护,根据要求做好巡护记录,发现乱砍滥伐林木、乱采乱挖野生植物、乱捕乱猎野生动物、乱征乱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
(二)加强林区野外用火管理,制止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发现森林火情及时报告并积极协助扑救;
(三)发现森林病虫害及时报告并积极协助防治;
(四)维护好各种林业宣传设施、服务标识和林长制公示牌,按时上报本责任区内森林资源管护情况;
(五)向群众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及有关林业政策,提高群众护林防火和防治森林病虫害的意识;
(六)做好上级林长办交办的各项工作及其他林业工作。
第二十二条 护林员的管理制度、监督考核、奖惩办法等由各街道、经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各街道、经营管理机构要结合森林湿地资源管护需要和管护任务,合理设置护林员日常巡护起止路线。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任期内,因自身原因不再担任公众林长的,应及时向区林长办申请退出并交还聘任书,其公众林长身份即予终止。
违反本规定的公众林长或自然(森林)校长,市、区林长办根据情节和行为的性质,给予批评教育处理。
对于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公众林长,取消其聘任资格。
第二十四条 在履职监督中,对未能履行义务或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基层监管员和护林员,由其主管的街道或经营管理机构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林长办负责解释,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试行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