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21700-02-2008-004206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08-09-19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排水治污管理工作的决定
文 号:深府〔2005〕97号
主 题 词: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积极推进我市排水产业化发展,加快排水设施建设,加强排水治污管理工作,尽快扭转河流水体严重污染状况,改善水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本决定。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切实加强排水治污管理工作
(一)牢固树立和实践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加强排水治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日益加剧的水污染问题已严重影响我市人居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由于城市排水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管网与污水处理厂建设不同步,污水处理率不达标,以致大量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城市水系。全市河流除少数上游二级支流外,大部分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这与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发展目标极不相称。我市各级政府应牢固树立和实践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加强排水治污管理工作对实现建设高品位生态文化城市和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推进排水产业化发展,提高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和处理水平,实现水环境综合整治目标。
(二)明确加强排水治污管理工作的方向,实现排水事业的发展目标。加强排水治污管理工作的方向是:理顺关系,建立科学的规划建设及上下一致的行政管理体制;开放市场,形成竞争有序的排水设施建设运营环境;规范监管,建立政企分开、特许经营、合同约束、法律规范的市场监管机制;从严执法,规范各类排水行为,树立爱护水环境的良好社会风尚。排水事业发展目标是:到2010年,全市排水基础设施基本完善,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率达到75%以上,其中特区内达到90%以上,宝安区、龙岗区达到60%以上,市区河流、近海岸水域水质明显改善。
二、科学规划,规范建设,提高排水设施规划建设水平
(一)尽快修订完善排水治污规划。根据全市总体规划和珠江流域水环境治理计划,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市规划部门会同市排水等部门抓紧修订完善全市的排水治污专项规划,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城中村改造中,要把排水设施改造作为完善基础设施的重点,统一规划、统一实施。
(二)严格实行雨污分流。编制修订排水治污专项规划,应遵循雨污分流,以流域为单元、集中处理为主、分散处理为辅的原则。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必须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道与污水管道一律不得混接。对城中村排水系统等旧排水设施要积极推进改造,逐步实现雨污分流,纳入城市排水系统。住宅、商住楼在排水设施验收合格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混接。
(三)规范排水设施建设行为。排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涉及排水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市规划部门在审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方案或进行初步技术审查时,应征求市排水主管部门意见,再按规定程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排水设施竣工后,应当组织验收将排水验收作为专项验收纳入基本建设程序。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对验收不合格的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负责返修或重建,并负责返修或重建期间的维护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档案,并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送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三、政策引导,培育市场,推进排水产业化发展进程
(一)市政排水管网原则上由政府投资建设。市、区政府将市政排水管网建设和完善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保障排水管网建设的资金需求,加快污水收集系统建设,确保厂网配套。新建开发区、工业区、旧城区改造和住宅小区的配套排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排水规划,遵循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的原则投资建设。
(二)污水处理厂建设逐步推向市场。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其投资、建设和运营全面推向市场。政府鼓励和引导各种社会资金投资建设污水处理厂,并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投资者。
(三)政府投资的排水设施实行社会化运营。现有政府投资建设的污水处理厂通过招标选定经营者,按照委托运营方式实现社会化运营。政府所有的排水管网按照委托运营方式进行维护,并可以通过租赁等方式交给运营单位使用。运营期满后,运营单位将所有资产在无损坏、档案健全及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依法移交政府重新组织招标确定运营者。对排水设施实行市场化改革所收回的资金全部用于市政排水管网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四)现有排水运营维护管理单位逐步改制为企业。排水运营服务按照事企分开的原则实行企业化运作。在清产核资、明确产权的基础上,原按照事业单位运作的排水运营管理单位逐步依法改制为独立的排水经营企业。
(五)实行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对社会资金投资建设污水处理厂和管网的运营实行特许经营管理模式。建设运营权的取得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规定。投标人必须具备必要的经济实力、良好的社会信誉、丰富的从业经验。投资建设污水处理厂的特许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现有污水处理厂及管网的承包运营期一般不超过8年。特许经营期或原承包运营期满后,所有资产必须在无损坏、档案健全及正常运行情况下,依法移交政府重新组织招标。特许经营企业,须实行主副业分离。同时从事供排水业务的,供水、排水财务须实行独立核算。
(六)依法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政府或其授权的监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以与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但特许经营协议不得设立任何固定回报的条款和内容。对已经设定固定回报的特许经营协议,要限期进行清理和修订。
(七)规范资产处置和折旧管理。未经授权人批准,特许经营者对实行特许经营的资产不得转让、出租和设定担保。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排水设施和无偿接收的自建排水设施,运营中不得计提折旧,或者将折旧资金全额上缴财政。采用特许经营方式运营的市政排水设施的折旧年限由财政、价格、排水主管部门和特许经营者按合理原则确定。折旧资金单独记帐,专项用于排水设施的大修、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接受排水、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八)给予排水建设运营相应优惠政策。排水企业生产用电按大工业用电价格执行,在峰谷时段不上浮。对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经市、区政府批准可采取免地价出让方式提供项目建设用地,出让时间与建设运营企业合同期限一致,建设运营企业在合同期限内可以按规定使用项目建设用地,建设运营企业不得将建设用地进行抵押、转让。对现有的和经规划确定的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规划调整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对新设的独立核算的排水运营企业,依法报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一年。
(九)全市按同一标准、统一征收、统一管理污水处理费。按照“谁污染、谁负担”的原则,直接或间接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全市按同一标准、统一征收、统一管理污水处理费。宝安、龙岗两区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原则上返还两区用于市政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和建设的需要。
(十)建立合理的污水处理收费价格体系。根据排水产业化发展的要求,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排水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全面考虑补偿排水设施运营成本、合理投资回报、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等因素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合理的污水处理费价格征收标准。
(十一)严格规范污水处理费使用管理。污水处理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不同投资运营模式、处理规模和服务标准下的服务质量考核指标,与排水特许经营企业签订运营服务合同,定期考核合同执行情况,并按实际执行情况提出运营服务费核算意见。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排水主管部门出具的运营服务费核算意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直接向运营单位拨付运营服务费。经费不足部分由市区政府财政相应予以补贴。污水处理费的收支情况应接受审计机关审计并向社会公示。
四、加强领导,理顺体制,保障排水治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一)加强对排水治污工作的领导。市、区政府和治污指挥部要切实加强对排水治污工作的领导,把排水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点发展领域,统筹安排,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协调解决实施产业化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按照排水治污专项规划,制订市政排水设施建设计划,纳入市、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年度财政预算,并组织实施。要加快制定排水设施建设、运营、拍卖、抵押、资产重组、收费管理、市场准入制度等方面的配套政策,为国内外投资者投资、经营排水事业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积极推进排水产业规范有序发展。
(二)进一步理顺区级排水管理体制。各区要参照市级水务管理体制,依托区水务部门整合和加强排水管理机构。按照一体化管理原则,将排水管理职能划入区级水务部门,强化职能,理顺关系,充实人员。各区管理体制理顺后,要进一步明确市、区排水职能事权划分。
(三)严格排水许可管理。与排水设施连接或向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区排水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办理排水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水许可证。排水主管部门应严格依法实施排水许可制度,简化许可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和透明度,加强与排水企业的配合,落实许可后的日常监管。任何建设工程项目未取得合法的排水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水许可证,不得与排水设施连接、向排水设施排水或将污水直排地面与河道。
(四)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各工业企业要不断创新管理制度、改善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技术,落实各项清洁生产措施,切实加强工业污染源的控制,努力做到增产、增效、减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工业污染源的监控,加快建设工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对污染物排放不达的企业要限期进行治理,治理后仍不能达标的要依法责令停业、关闭。要加大对偷排、不按规定标准排放行为的查处。对于目前特区内养护单位未尽管理责任的部分工业区、保税区的市政排水设施,可交由市排水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养护单位。要尽快建立起企业、行政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体系、监督体系,并严格执行。
(五)完善法规、规章,强化执法监督。要尽快出台排水管理条例和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完善排水特许经营制度。市、区排水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专门的执法监督队伍,加强对排水运营企业运营服务的监管,加强对各类违章排水行为的执法监督;对污水处理运营企业要实行实际处理水量、水质的在线监测;对违反合同或法律、法规的运营者要依法实行经济制裁或行政处罚;对各类违章排水的行为,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从严查处,尽快纠正和整治,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实施限供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