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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07-01-18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的公告

文 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的公告

信息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信息提供日期:2007-01-18 00:00 【字体: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管理,根据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号公告《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的决定》,现就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事宜公告如下:

  一、凡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用地,其土地使用最高年期按国家规定执行,即: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二、以上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自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四号公告公布之日,即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八日起施行。在该公告之日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的,其土地使用年期按以上规定,自出让合同规定的起始日期推算、顺延即可,不须另签合同或换发《房地产证》,其中需变更产权的,在办理变更产权手续时确认、顺延。

  特此公告

  199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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